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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任天堂诉yuzu游戏模拟器案浅析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

3月初,任天堂公司对 Switch 游戏模拟器 yuzu制造商发起的诉讼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因为在此之前任天堂对于Switch游戏模拟器的态度基本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这次任天堂公司主张yuzu模拟器的设计规避了Switch游戏的加密规则,绕过其版权保护措施,助长了游戏盗版的大规模流传,违反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仅经过短短两周的时间,本案就以yuzu模拟器团队同意支付240万美元的和解金并停止模拟器的进一步开发而告终。


小科普-关于游戏模拟器


游戏模拟器,是一种软件程序,工作原理是通过软件代码复制目标平台的指令集,使得用户可以在个人电脑、智能手机或其他设备上运行游戏,而无需拥有原始的游戏机。模拟器的核心作用是模仿游戏机或电脑的中央处理器(CPU)、图形处理器(GPU)以及其他关键硬件组件的工作方式。高质量的模拟器能够提供与原平台几乎一致的游戏体验,包括图形、声音和游戏逻辑。拿yuzu模拟器来说,它就像是Nintendo Switch的一个虚拟分身。yuzu通过特殊的软件代码,复制了Switch的工作方式,让你的电脑可以“假装”成一台Switch。这样,原本只能在Switch上玩的游戏,现在在你的电脑上也能运行了。


图片来自youtube-BSoD Gaming


游戏模拟器的法律地位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其合法性和道德争议一直是热点话题。如果用户使用模拟器运行自己已经拥有的合法游戏副本,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但如果模拟器被用于运行非法获取的游戏副本,或涉及绕过版权保护措施,就可能违反了版权法,就如本案中任天堂公司主张yuzu模拟器的开发违反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特别是该法律的反规避条款。



立法背景及具体内容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是美国1998年通过的一项重要立法,该立法是为实施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旨在更新并强化美国的版权保护,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该法律不仅禁止制造和传播用于规避版权保护措施的技术、设备或服务,而且即使没有实际侵犯版权的行为,也禁止通过技术手段非法绕过访问控制的行为。


DMCA分为以下五个章节:


第一章-产权组织版权与表演、录音制品条约实施法(WIPO Copyright and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ies Implementation Act)


本章主要是将WIPO版权条约和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的要求纳入美国法律,确保美国版权法与这些国际条约的一致性,加强对电子作品的版权保护,并明确了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版权作品的复制。本章特别强调了对技术保护措施(TPMs)和版权管理信息(CMI)的保护,其中第1201条明确禁止绕过这些技术措施的行为,而第1202条则禁止未经授权地去除或改变版权管理信息。


第二章-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法(Onlin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Limitation Act)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法,通常称为“避风港规则”,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提供了免于承担第三方用户版权侵权责任的保护。根据这一章节,ISP在不知情或未参与侵权活动的情况下,可以免于因用户行为而产生的版权侵权责任。同时,它要求ISP在收到有效的侵权通知后采取必要行动,比如移除侵权内容。该章节进一步细分为多个子条款,详细说明了不同类型的服务提供商(如搜索引擎、在线存储服务等)的责任限制,并规定了侵权通知和反通知的程序。


第三章-计算机维护竞争保障法(Computer Maintenance Competition Assurance Act)


本章旨在促进计算机维护服务市场的竞争,确保消费者能够自由选择维护服务提供商。这一章节限制了制造商通过技术手段锁定计算机系统,从而阻止独立服务提供商进行维护、修理或升级。它要求制造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工具,以便独立服务提供商能够进行兼容的维护服务。


第四章-其他条款(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本章通常包含了对DMCA其他部分内容的补充和细节说明。例如,第104条涉及了DMCA的生效日期,而第106条则对美国法典第17篇进行了修正,以反映DMCA的变更。此外,第1201条为安全研究设置了例外情形,允许在某些情况下绕过技术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测试。


第五章-船体设计保护法(Vessel Hull Design Protection Act)


本章为船体设计提供了版权法下的保护,如第1301条允许船体设计者对其设计享有三年的独占权,防止他人未经授权地复制、销售或进口这些设计。第1302条规定了船体设计保护的具体要求,包括设计必须具有“非功能性”,并且保护仅适用于视觉设计特征,而非船体的实用性或工程特性。这些规定适用于那些具有独特外观和设计特征的船体,旨在鼓励创新和投资。



重要条款及案例检索


以下是DMCA一些较为重要的条款,这些条款不仅体现了DMCA的核心精神,而且对于理解该法律如何影响版权持有者、技术提供者、服务维护者以及最终用户的行为至关重要。


反规避条款(Section 1201)


DMCA的第1201条,也称为反规避条款,是该法律中最为关键的部分之一。这一条文主要针对的是特别设计用以绕过版权保护措施的工具或服务,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加密技术、密码保护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技术防护手段。该条款的目的是保护版权持有者的利益,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复制。


违反第1201条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包括刑事起诉和民事诉讼。这意味着任何个人或公司,如果故意制造、销售或分发旨在规避这些技术措施的产品或服务,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如在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v. Reimerdes案中,原告Universal City Studios和其他电影制片厂一起起诉被告Reimerdes和其他几名个人,因其发布了DeCSS软件,该软件能够绕过DVD的加密保护,允许用户复制和修改受版权保护的DVD内容。DeCSS软件最初是由挪威的一名少年在1999年作为一个技术挑战开发的,之后迅速在互联网上传播。电影制片厂认为这种软件的分发违反了DMCA的反规避条款,因为它绕过了DVD的版权保护措施。最终,地区法院作出了对原告即电影制片厂有利的裁决,确认DeCSS软件的分发确实违反了DMCA的第1201条,还发布了禁止DeCSS软件分发的禁令。被告Reimerdes和其他被告对裁决提起了上诉,但在2001年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裁决,再次确认DeCSS软件的分发违反了DMCA。


这个案例是早期DMCA反规避条款应用的重要判例之一,它展示了该项条款对于保护版权持有者免受技术规避行为影响的严格态度,同时也引发了关于版权保护和技术自由之间平衡的广泛讨论。


避风港规则(Section 512)


DMCA的第512条,即避风港规则,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使其在用户侵犯版权时可以免于承担直接的版权责任。这一规则的实施,是基于ISP采取了特定的措施来应对版权侵权行为,包括在收到版权持有者的有效通知后,迅速采取行动移除涉嫌侵权的内容。


避风港规则还包含了反通知程序,允许被指控侵权的用户对移除决定提出异议。如果用户认为其内容被错误地移除,可以向ISP提交反通知,要求恢复内容。ISP在收到反通知后,必须将该通知转交给版权持有者,并且除非版权持有者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法律行动,否则ISP必须恢复该内容。


如Viacom International Inc. v. YouTube, Inc.案中,Viacom起诉YouTube称YouTube上的用户上传了大量侵犯其版权的内容,包括电视节目、电影片段等。Viacom要求YouTube对此负责,并寻求巨额的版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点在于确定YouTube是否能够根据DMCA的避风港规则获得保护。根据DMCA第512条,如果服务提供商遵守特定的条件,包括在得知版权侵权后迅速采取行动移除侵权内容,那么它们可以免除版权侵权责任。经过多年的诉讼和审理,这个案件最终在2014年以庭外和解的方式结束。这个和解结果强化了避风港规则的效力,确认了在线服务提供商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版权侵权的情况下,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它们的平台上存在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


版权管理信息(Section 1202)


DMCA的第1202条专门针对版权管理信息的保护。版权管理信息,或称为版权元数据,包括版权声明、版权持有者的身份、作品的创作日期以及相关的使用条款等。该条款禁止任何人故意更改或删除这些信息,即使作品本身并未受到侵犯。该条款目的是确保版权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访问性,帮助版权持有者维护其作品的归属和使用权利。


如ELI Lilly and Co. v. Medtronic, Inc.案中,Eli Lilly公司起诉了Medtronic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Eli Lilly的药物剂量系统中的版权管理信息,违反了DMCA的第1202条。尽管Medtronic并未直接复制药物剂量系统,但其更改版权信息的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违反了DMCA的第1202条。这个裁决对版权管理信息条款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DMCA下版权管理信息的法律地位,即使在没有直接复制或分发版权作品的情况下,未经授权地更改或删除这些信息也是被禁止的。



本文通过浅析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旨在学习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处理版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关系时的思路。在数字化和全球化不断推进的当下,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AI时代的到来,版权法律需要不断适应和更新以确保既能激励创作和创新,又能维护公众的利益和互联网的开放性,对版权法律的持续关注和深入分析显得十分重要。


作者介绍

Attorney

钟婧文 Jona Zhong

■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师

钟婧文律师,敦和律师事务所涉外知识产权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利及技术法律委员会委员。拥有理工科背景,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熟悉国内外专利申请流程,擅长处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等案件。服务过众多海内外知名企业,如宝洁、华为、卡西欧、斯凯奇、北面、爱世克私等,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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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钟婧文       审核|肖宴明

校对|黄鸿宇       编辑|陈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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