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于2024年1月20日生效以来,新修订的细则中关于优先权制度的变化尤为引人注目。这些变化不仅与国际专利申请的通行做法进一步接轨,而且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保护,对于推动国内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浅析新细则中涉及优先权制度变化的内容,旨在探讨在新细则背景下优先权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
优先权制度概述
专利优先权是一项关键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它允许申请人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对于外观设计为6个月)在其他国家提交申请时享有原申请日的优势。这一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为申请人提供额外的时间来评估其发明的商业价值以及决定在哪些国家寻求专利保护。优先权的存在,有效避免了因在其他国家提交申请而造成专利新颖性的丧失,从而为申请人在全球范围内布局专利提供了便利。
优先权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基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允许申请人首次在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在其他成员国提交的申请享有原申请日的优势。本国优先权则适用于申请人在本国提交的首次申请之后,于一定期限内在本国提交的后续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
二
优先权制度的新变化
变化一: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新规定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进行了细化规定。具体如下:
新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外观设计可以基于在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根据上述修改,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可以基于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也可以基于外观设计申请。如果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申请,那么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然而,如果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那么在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不会因为后一外观设计申请的提出而被视为撤回。
变化二:优先权的恢复
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增加了关于优先权恢复的具体条款,主要为第三十六条及一百二十八条,具体如下:
第三十六条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供了优先权恢复的途径。这意味着,即使申请人错过了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仍有机会在2个月内通过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恢复优先权的程序要求申请人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及相关费用,同时提供《恢复理由》和《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值得注意的是,此优先权恢复条款仅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第一百二十八条针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优先权恢复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此前针对PCT申请,我国作为指定国对优先权恢复的规定有所保留。在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后,由于普通国家申请可以根据新增的第三十六条请求恢复优先权,所以相应的PCT申请也应该允许请求恢复优先权。新增的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若国际阶段已批准恢复优先权,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无需再次请求。若国际阶段未提出请求或请求未被批准,申请人可在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
变化三: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改正
此前申请人必须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声明所要求的所有优先权且提交后不得再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而新细则允许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申请日起4个月内,对优先权要求进行增加或改正。具体如下:
具体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即使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遗漏或填错了某项优先权,申请人仍然有机会请求增加或改正优先权。与上述新增第三十六条相同,该优先权增加或改正条款也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变化四:优先权文件的补交与补充
新增的第四十五条为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可能出现的遗漏或错误提供了补救措施,具体如下:
即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缺失或错误提交的文件,申请人可以在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进行补交。若补交的文件符合规定,申请日将不受影响,若申请文件中缺少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关键部分,或者这些部分存在错误,申请人可以利用援引优先权文件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或更正,而不会影响申请日的确定。为了成功援引优先权文件,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补交请求;
(2)补交的文件应当与优先权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一致;
(3)缴纳相应的费用,包括恢复权利请求费和优先权要求费。
这一机制为申请人提供了纠正申请文件错误的机会,同时保证了申请日的确定性。
三
优先权制度实践应用建议
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优先权制度的变化为申请人提供了更长的时间窗口,使得他们能够在一个更加宽松的时间框架内,对专利申请策略进行深思熟虑的规划和调整,因此在不同情况下有效利用优先权制度的策略规划至关重要。
为了优化在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的专利策略,建议申请人采用早期申请策略,对于初步构想或部分开发的技术,首先提交基础专利申请可以确保获得早期的优先权日期,从而在完善技术并在完整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后续申请时提供灵活性。此外,对于打算在国际上申请专利的发明,最好首先在一个国家提出申请,然后根据市场潜力和技术要求在优先权期限内战略性地进入其他市场,以最大限度地利用优先权。这种做法与修订后的法规强调早期提交的重要性相一致。此外,对于全球专利布局优化,利用优先权制度在不同国家战略性地选择进入的时机,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灵活调整专利布局策略以确保专利布局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建立强大的专利壁垒,保护市场优势。
新细则的修订体现了我国专利法律体系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努力,特别是对PCT申请的优先权恢复的承认,更加彰显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开放姿态和国际合作意愿。申请人现在可以在更宽松的时间内对自己的专利申请进行调整和完善,无论是在优先权的恢复、增加、改正,还是在申请文件的补交与补充方面,都能感受到新规定带来的便利。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预计会有更多创新主体受益于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下优先权制度的灵活性。同时,也期待相关部门能够继续推进法律体系的优化,为创新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作者介绍
Attorney
钟婧文 Jona Zhong
■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师
钟婧文律师,敦和律师事务所涉外知识产权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利及技术法律委员会委员。拥有理工科背景,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熟悉国内外专利申请流程,擅长处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等案件。服务过众多海内外知名企业,如宝洁、华为、卡西欧、斯凯奇、北面、爱世克私等,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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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钟婧文 审核|肖维平
校对|黄鸿宇 编辑|陈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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