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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探讨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

珠宝,因外观之璀璨绚丽、原材料之稀缺、流传之久远,广受公众尤其是上流社会的欢迎。一款设计精美的珠宝成品,凝聚了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其魅力已远超其物质价值。然而,随着珠宝市场的日益繁荣,如何确保这些珍贵的珠宝艺术品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抄袭与仿制,早已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以珠宝为例,与大家一起深入探讨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因篇幅所限,外观设计专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路径在此不作展开讨论。


一、珠宝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明确指出,“珠宝饰物”被涵盖在“实用艺术作品”这一类别;《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7款规定,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专门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没有专门保护的,须作为艺术作品得到保护。我国作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具有承担公约义务的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规定“珠宝”或“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其中“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在概念上较为一致,且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一样更侧重于艺术性,故目前司法实践的一致做法是将珠宝等实用艺术作品归类至“美术作品”进行讨论和保护。


二、珠宝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考量因素


珠宝等实用艺术作品除了要满足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需同时满足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要件,又因其兼具了实用性和艺术性,故相较于其他典型美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在认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上有其特殊之处。通常而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经人为设计具有一定美感


从定义上看,“珠宝”广泛指使用金、银以及矿物等天然材料加工制成的,具有一定价值的首饰、工艺品或其他珍藏。这也就意味着珠宝原材料本身的质感、光泽、形状等天然特质已经对珠宝的美观程度有所加成,并非因人为设计而产生的,此类美感则不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审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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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20)辽02民终6923号


“按照恒信玺利公司所举的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的戒指设计图,除镶嵌的钻石外,案涉作品由符合几何图形规律的线条、曲面以及其他结构组成,左右对称,具有艺术美感……”


案例2:(2022)京73民终392号


“由于考虑到戒指的材质以及3D硬金产品必须留有双孔(称为对流孔),该部分设计并未体现出特殊的审美意义,而是属于实用性范围,即通用工艺,不满足创作艺术性的条件。”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并不是只要经过人为加工的珠宝都能被著作权法保护,而应当体现一定程度的审美意义,非简单的加工制作或使用公有领域技术。当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被保护时,其本身也有“审美意义”“艺术”之要求,我们在办理案件时,通常会将其与作品独创性结合阐述,但无论是单独分析还是结合分析都不应忽视该要件。


(二)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


我国著作权法遵循“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原则,只保护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抽象的思想。类似珠宝等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部分属于思想范畴,应将其分离出来,单独评价其艺术性部分,如实用性与艺术性不能分离,则不应予以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实务中,主要存在“物理上可分离”和“观念上可分离”两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指导案例“唐韵衣帽间家具”案中就该两种观点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案例3:(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


“两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离,即具备实用功能的实用性与体现艺术美感的艺术性可以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两者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实质丧失。在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不能分离的情况下,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唐韵衣帽间家具”的实用功能主要在于柜体内部置物空间设计使其具备放置、陈列衣物等功能,柜体L形拐角设计使其能够匹配具体家居环境进行使用。该家具的艺术美感则主要体现在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设计上,通过在中式风格的基础上加入现代元素,产生古典与现代双重审美效果。如果改动该家具的艺术美感部分,其作为衣帽间家具放置、陈列衣物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因为,法院认定“唐韵衣帽间家具”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并最终影响该家具能够被予以著作权法保护。


实务中,法院可能择其一或同时采用上述两种观点,但究其本质还是在于将艺术性部分抽离出来进行单独评价,判断珠宝艺术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亦是如此。


案例4:(2016)粤20民终1574号


“菲维亚公司主张其要求保护的权利……即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本案中,由于镶嵌于吊坠实物之上的装饰图案在物理上可以与其用来佩戴的实用功能部分实现分离,因此可以对该艺术成分即装饰图案作为实用艺术品的一部分以美术作品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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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2020)粤73民终5272号


“就人文装饰品而言,其实用性主要在于其佩戴装饰功能。案涉的“鹿少女”作品的艺术性主要在于展现鹿角的“Y”造型及对称美,如果将鹿角的形状、结构、“Y”造型等予以改动,尽管与“鹿”不相匹配,也无法再体现“鹿”的美感,但任何造型的设计都可能作为项链或者手链装饰品造型,不会改变其装饰品的实用功能,只是无法再体现出对称鹿角和“Y”造型的艺术美感而已,即金宏公司作品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可以分离而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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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是认定珠宝等产品设计是否构成实用艺术作品的决定性因素,更是判断其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因素。


(三)具有独创性且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是独创性,而珠宝等实用艺术品想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除独创性外还需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


该要求的必要性主要在于平衡外观设计专利和美术作品两种保护机制。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是将符合条件的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的,仅保护其艺术性部分,如果不对艺术创作高度有特别要求,那么所有外形设计可与实用功能分离的日常实用物品都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就超越了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范畴;另一方面,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实用艺术品还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果对美感较低的实用品都给予著作权保护,那将极大打击设计者创作外观设计的积极性,设计者不再有动力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制度设计落空。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虽然也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审美意义”,但标准相对没这么高。至于“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的标准该如何界定,目前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不过我们可以从现有案例中总结一些经验。


如上述案例5的“鹿少女”项链,虽然其创作灵感来源于自然界的鹿角,但明显体现了作者对鹿角形状、杈角的数量、大小、宝石镶嵌等方面的选择、编排、组合,具有一定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案例1的涉案作品“真爱加冕系列之公主款”的皇冠造型虽然是行业惯用设计元素,但戒冠、戒托整体呈现的设计造型,以及钻石、宝石的位置、大小、排列组合等,使其最终呈现的戒指具有美感,具备独创性,因此能够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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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周大福珠宝公司诉丽金珠宝公司的“平安宝宝”案,法院认为该作品独具匠心地将具有中国元素的娃娃造型与传统天使形象相融合,其人物发型、面部表情、翅膀形状、衣着服饰等细节均具有显而易见的独创元素和一定的艺术美感,从而认定该作品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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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判断珠宝等实用艺术品是否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至今没有统一标准,实务可能还是从作者的创作投入程度、作品表达形式的显著性、创作难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综合考量。


三、珠宝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评析


(一)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


无论是平面的珠宝设计图纸还是立体的珠宝成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作品要求,都可以通过主张“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不因平面与立体之间的转换而有所阻碍,只不过前者是作为图形作品保护,而后者是作为实用艺术作品保护,还须考虑上述考量因素。


并且,基于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当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无需登记或发表即自动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不需要任何申请注册手续、缴纳申请费用或较长时间的申请程序,即使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作品版权登记,时间和经济成本也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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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难点


从前述分析可知,著作权法保护珠宝等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部分,而针对该部分的保护范围认定及侵权评估标准往往都较为主观、模糊。如果是一比一的抄袭,那侵权认定还比较简单,但市场上最常见的还是概念性抄袭、部分抄袭或改造式抄袭等情况,这些抄袭手段对作品的实质性部分进行了模糊处理,非实质性部分则进行修改或改造,导致侵权认定困难重重。


相较于商标和专利,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一般较低。且著作权登记系非实质性审查,即使权利人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也容易因在先权利、独创性低、实用性与艺术性不可分离等抗辩主张,无法得到著作权法保护或侵权认定。


与此同时,珠宝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又具有其特殊性,如款式变化快、产品生命周期短等,这使得珠宝首饰在主张著作权保护时又面临更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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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珠宝设计,尤其是珠宝成品,首先要重点考量美感、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否分离、独创性程度是否达到较高艺术创作水准这三个因素,只有确认其能够予以著作权法保护之后,才能进一步讨论侵权判断问题。


同时,笔者认为,虽然珠宝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存有难点,但也无须过于抗拒和逃避。著作权、商标和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并驱车,并不一定要做单一选择,三条路径可相辅相成、相互配合,以更加充分、全面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介绍

Attorney

许鑫鑫   Ciel Xu    

■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师

许鑫鑫律师,敦和律所娱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委员会委员、奢侈品研究委员会协调员。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拥有多年知识产权维权经验,曾长期处理公证保全工作,具有丰富的侵权目标取证经验,善于挖掘、披露目标主体信息,处理过商标行政程序的异议、无效宣告案件,在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行政诉讼方面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办理过批量维权和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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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许鑫鑫       审核|肖宴明

校对|易笑霞       编辑|陈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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