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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行政保护专栏 | 2024年6月月报

目·录


知产新闻

  • 浙江杭州余杭获批设立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所

  • 北上广深西安五城市检察机关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协同保护联盟

  • 2024年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全国统一销毁行动举行

  • 广东省佛山市首宗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巡回审判在佛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庭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2024马德里体系年鉴》


法规政策

  • 江西六部门联合发文推行知识产权专员制度

  •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印发《专利代理机构业务推广宣传规则》

  • 《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于7月15日施行


典型案例

  • 广东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铁拳”“执法亮剑护民”第四批典型案例



知产新闻


浙江杭州余杭获批设立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所

(来源:杭州余杭区人民政府)


6月7日,浙江杭州余杭区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所正式获批成立。这是杭州市范围内首个基层知识产权裁决所,也是余杭探索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的最新实践,将极大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效率和便利度。据悉,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所成立后,将面向余杭辖区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受理、立案、调查、审理、送达等工作,并联动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队参与行政裁决办案,可有效整合专业化资源,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效率。


北上广深西安五城市检察机关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协同保护联盟

(来源: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6月12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西安联合签订《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检察协同保护联盟的框架协议》。《框架协议》规定了在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中的合作目的、合作框架、合作事项、合作机制等,通过完善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深化拓展联合工作机制,为协同推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专门化建设搭建更加广阔的平台;进一步在知识产权案件协查、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联合治理、交流培训、信息共享、普法宣传以及涉外司法服务方面加强检察协作,共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中的难点堵点,解决跨区域知识产权检察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管辖争议、证据交换、委托取证、专业辅助审查、全链条打击等各类问题;定期通报工作经验和问题,研究最新趋势和司法标准,借助检校合作基地、实务研讨会、疑难案件论证会等形式,共同提高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能力和对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水平,为创新护航,为发展赋能。



2024年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全国统一销毁行动举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6月14日,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组织开展2024年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全国统一销毁行动。此次行动全国共销毁侵权假冒伪劣服装鞋帽、食品药品、化妆品、烟酒和作弊电子秤、盗版出版物等200多个品种、3300吨、货值达3.3亿元。



广东省佛山市首宗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巡回审判在佛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庭

(来源: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月18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在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了首宗知识产权案件的巡回审判。本次巡回审判的是一起不服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为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力度,佛山保护中心与禅城法院于2023年共同签订了《深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协议》,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探索在佛山保护中心设立巡回审判点,聚焦常见、多发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佛山保护中心不定期开展巡回审判,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纠纷调审一体化处理机制,有效整合知识产权司法力量,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和司法公正,提升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实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2024马德里体系年鉴》


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近发布了《2024年度马德里年鉴(Madrid Yearly Review 2024)》,全面概述了商标国际注册的事实、数据和分析。本年度的特别主题重点关注商标国际注册人如何利用马德里体系的后期指定选项扩大商标保护的地理范围。




法规政策


江西六部门联合发文推行知识产权专员制度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6月3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六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推行知识产权专员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知识产权专员制度。知识产权专员是指在江西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医疗卫生单位中,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通知》,知识产权专员将由相关单位向市场监管局推荐,通过考核后授予合格者“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员证书”。各地将重点组织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三级以上医院、市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进行申报,以确保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出资监管企业、省直三甲医院和省直公共卫生机构等关键领域实现知识产权专员全覆盖。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印发《专利代理机构业务推广宣传规则》

(来源: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6月7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印发《专利代理机构业务推广宣传规则》,该《规则》主要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树立品牌的目的,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业务推广宣传信息的行为。


《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于7月15日施行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6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为全国首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规定》通过依法压缩各环节办案时限和简化办案环节,明确“独任审理”“先行比对”“径行裁决”等程序,优化执法机关的办案流程,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快办快结的实用实效,以降低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此外,《规定》对简易程序的案件受理、文书送达和程序转换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法保障被请求人的实体抗辩权和程序异议权,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促进裁决公平公正。《规定》采用“正面规定+负面排除”“法定适用+约定适用”的方式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同时提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并且创新性地采用了简易程序案件“先行技术比对”。该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浙江省专利条例》的规定,并参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指南》执行。该《规定》将于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典型案例


广东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6月1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件,其中包括5个商标,10个专利,4个地理标志、官方标志、奥利匹克标志案例行政保护典型案例。部分商标及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信息如下:


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第9类“笔记本电脑、便携计算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里销售平板电脑商品标题中均含有“小米派”字样。办案部门经逐级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批复,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为当事人使用“小米派”商标所销售平板电脑的营业收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同时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当事人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平板电脑商品标题中使用“小米派”字样,属于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商标或知名商品名称,不仅损害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办案部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准确把握关于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结合在案证据,认为在电商平台商品标题中使用的他人商标标识能够区分商品来源,构成商标的使用,进而作出侵权判定,对各地办理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和指导意义。同时,本案权利人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就赔偿等事宜作出判决,且未免除侵权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行政协同保护的成果。


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侵犯“鱼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50367339号“鱼跃”商标是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第9类“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其注册地址,开办京东网店开展智能手表经营活动,网店销售的所有智能手表产品商品描述,均以“鱼跃智芯+产品功能特征”的形式标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请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主持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侵权行为得以快速制止,权利人获得合理赔偿。2023年8月15日,双方当事人就该调解协议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鉴于双方在立案调查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未发现当事人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相关记录,办案单位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办案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商标侵权纠纷开展行政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既快速制止了侵权行为,又为权利人争取了合理赔偿,大大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对行政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也提升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愿。本案体现了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和示范意义。


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贴窗机切膜预压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于2018年4月10日取得“贴窗机切膜预压紧装置”(专利号:ZL201721264785.9)实用新型专利权。2023年3月1日至3日,广州举办华南国际印刷展,被请求人温州某公司现场展销的某款贴窗机涉嫌侵犯专利权。请求人向广州、温州两地知识产权局请求维权,两局经沟通协调启动行政裁决联动机制。纠纷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被请求人现场履行协议条款,立即停止实施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支付请求人维权费。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书结案。


本案创新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操作模式,通过程序串联、技术支撑和跨区域衔接,形成跨区域行政保护合力,及时、有效地打击专利侵权行为源头。另外,本案处理贯穿展前、展中、展后,为探索展会纠纷化解新模式、增强行政监管对展会违法行为的长效约束力提供了有效经验。


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用于电子设备的控制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是名称为“用于电子设备的控制器”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030568720.4。2023年2月,请求人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13宗涉及多个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本案是系列案之一。被请求人先后提出现有设计抗辩、涉案产品设计空间小、涉案专利不稳定、被控侵权产品不是由其生产等抗辩理由。办案单位经审理认为,产品外观尺寸与设计空间是两个不同概念,游戏手柄外观尺寸虽小,但是不代表设计空间也小,侵权比对应当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以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判断依据。针对被请求人提出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其生产的抗辩理由,经过补充勘验和举证,列举了关联证据,借鉴“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由被请求人生产。2023年6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合理确定侵权判定原则。当被控侵权产品为小件物品时,被请求人通常会以设计空间小、局部存在细微差异作为抗辩理由,本案明确外观尺寸和设计空间是两个不同概念,从而合理确定侵权判定原则。二是将在民事纠纷中普遍适用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应用到了确认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关联当中。三是体现知识产权“同保护”原则。本案请求人是电子游戏行业的国际知名企业,13宗系列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有力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铁拳”“执法亮剑护民”第四批典型案例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6月2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铁拳”“执法亮剑护民”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例。


2024年3月27日,龙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位于龙港的一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海之蓝”等酒盒包装材料的糊盒加工,涉及商标数量达17023个,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授权材料。之后,该局对当事人位于龙港市另三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共查获50613个标注“天之蓝”“海之蓝”“剑南春”等商标酒盒包装材料及商标加工设备。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查获的物品均为侵权商品。鉴于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数量巨大,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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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 | HARVESTING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委员会

编辑|陈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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