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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概况


一、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背景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专业化、信息化和产业化特点,知识产权犯罪呈网络化、链条化趋势,疑难复杂案件数量增多,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交叉的情况频繁出现,涉案金额巨大,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为了顺应知识产权办案实践的需要,在深入践行“检察一体化”内涵要义的前提下,最高检启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检合一”试点改革工作。2020年11月,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建立后,优先在全国9个省(市)展开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改革试点,拉开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序幕。


二、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定义


所谓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指检察机关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专业办案团队强化综合司法保护。具体而言,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方式,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检察职能;通过提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检察机关为更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而开展的工作机制创新,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知识产权检察大事记(2021—2023年)


2024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其中“知识产权检察大事记”部分对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推进历程进行了详细回顾:


  • 2020年11月,最高检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知产办”)。12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四川、海南等9个省(市)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拉开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序幕。


  • 2021年2月,最高检以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5件。


  • 2021年2月,最高检制发《人民检察院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2021年8月,最高检明确知产办综合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 2021年9月,最高检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召开全国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推进会,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驶入快车道。


  • 2021至2023年,最高检共发布6批50件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挂牌督办7批共300余件重大侵权盗版案件。


  • 2022年3月,最高检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


  • 2022年3月,最高检建立知识产权基层办案联系点制度,设立首批34个办案联系点,后增加至80个,以点带面加强指导。


  • 2022年3月,最高检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出台《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加强种业安全保护,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 2022年4月,最高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签《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提出17条举措,深化执法司法协作。


  • 2022年6月,经最高检抗诉的蒙娜丽莎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获再审改判。该案是最高检知产办成立以来,首例提起抗诉并成功改判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 2022年7月,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惩治力度。


  • 2022年9月,最高检会同中央宣传部、最高法、公安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联合举办首期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同堂培训专题研修班,共同绘就知识产权保护“同心圆”。


  • 2022年10月,四川省成都市检察机关推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双报制”经验,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 2022年11月,最高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


  • 2023年1月,最高检组建全国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首批90名成员入选,着力打造复合型人才团队和人才梯队。


  • 2023年3月,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增设“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适用率”评价指标,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 2023年4月,最高检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为高质效检察办案提供具体指引。


  • 2023年7月,最高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联合表扬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检察系统25个集体、50名个人受到表扬。


  • 2023年9月,最高检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为主题发布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4件。


  • 2023年10月,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以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指引推动电子产品翻新产业优化升级的工作经验,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


  • 2023年12月,经最高检抗诉的“妈咪鸡蛋仔”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获再审改判(来源:《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


四、全国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概况


随着改革工作的推进,全国各省级、地级市设立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基层配备办案组织、办案联系点。根据《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年度报告(2023)》数据统计,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0684人,同比上升52%;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2508件,同比增长1.7倍;办理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873件。


各地检察机关在机构的专门化、人员专业化、职能综合化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笔者管中窥豹,着重对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地区检察机关综合履职情况做了如下罗列:


(一)上海市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概况


纵观上海市知识产权检察专门机构的建设情况,早在2016年,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成立全国第一家分院层级的专业化知识产权检察部门,探索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2021年~2022年,上海市全市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专门办案组依次组建,浦东张江检察院成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合一”检察机关。2024年,上海市检察院又新设知识产权检察部,作为专门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的独立部门,指导全市知识产权检察工作。


根据2023年数据统计,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综合履职案件129件,其中不起诉后反向移送行政处罚115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支持起诉2件、行政公益诉讼2件。综合履职工作呈现出以刑事案件为依托、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为切入、履职手段日益多样的特点,并向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类案件延伸。2024年1月,上海市检察院又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全链条开展知识产权四大检察职能综合履行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持续推进落实知识产权案件“一案四查”等综合履职机制,并从强化履职理念、健全体制机制、服务科创战略、加强综合治理、优化案件管辖、建设专业机构等方面,为全链条全方位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明确了目标任务。


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办理的如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体解决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问题,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2017年2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龙某某等人经与王某某(已判刑)联系,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制造带有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等涉案侵权物品共计500余万件,牟取加工费用60余万元。后王某某及程某某、岳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将上述制造的涉案侵权物品用于假冒品牌胶带包装,并对外销售从中获利。


本案中,松江区检察院依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研究(松江)基地,密切与法院、公安、高校进行信息共享,并针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召开主题论坛会,探讨个案中权利人刑事附带民事的维权路径从而进一步达成共识。


松江区检察机关受案后,及时向本案商标权利人送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单位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权利人有发表诉讼意见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权利人顺畅沟通,切实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要求,支持帮助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切实减少权利人诉累,节约权利人诉讼成本;庭审阶段,松江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量身定制”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庭审流程。检法两大机关密切沟通,创新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共同督促被告人按期履行对权利人的赔偿。本案从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履行赔偿至刑事判决仅用了一周时间,高效一体化解决了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二)广东省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概况


为提升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办案效果,广东省检察机关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创新,探索“四检融合”,在办理涉知识产权案件中,开展“一案四查”,同步审查是否涉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线索,目前已开展综合履职知识产权案件87件。


「案例」2020年2月以来,刘某未经权利人贝亲株式会社授权许可,通过网络向众消费者销售假冒贝亲牌的奶瓶、奶嘴(商品外观标有“贝亲自然实感口径PPSU塑料奶瓶,不含双酚A”)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177,623.2元。


2023年1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办公室依托知识产权“四检合一”一体化办案模式,进行了如下综合履职工作:


  1. 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侦查工作,制定调查计划引导公安机关同步对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侦查,在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发现侵犯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本案中,刘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予以销售,并且销售对象和范围覆盖全国各地母婴店,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有助于全面查清本案基本事实。


  2. 为证明涉案奶瓶、奶嘴是否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经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奶瓶、奶嘴的材质和成分进行检测,查明其主材质为聚碳酸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6-2016),违反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中“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的规定。


  3. 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刘某明知奶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假冒商品销售范围遍布全国,给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刘某并未向消费者真实、全面地提供产品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其销售的商品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权益,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重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按照销售价款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刘某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35,452.4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始于办案,又不止于办案”,在综合履职过程中开展“一案四查”,与公安协作提前介入侦查,在刑事案件中同步发现公益诉讼线索,此案不仅保护了涉外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打击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了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利益。


「案例」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租赁厂房用于生产、储存假冒华为、小米、OPPO、Infinix、Realme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套。期间,被告人张某帆先后雇佣了被告人钟某秀、钟某杨等14人参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套。钟某秀、钟某杨分工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涉案假冒商品的销售,其余人等参与车间生产。2022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涉案工厂当场起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套54096个,价值人民币200155元。


经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进行如下综合履职工作:


  1. 严格区分15名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的分工地位。检察院对在案15名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非法获利、认罪态度等因素逐一分析,全面审查,准确评价各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对经营者张某帆及钟某秀、钟某杨依法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其他人等,根据工作时间、参与程度分别作出绝对或相对不起诉处理。


  2. 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办理期间,被侵权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官多次听取被侵权企业诉讼代理人意见,与法院积极沟通协调,最终就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达成共识,促成刑附民诉讼程序顺利启动。


  3. 释法说理,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又认赔。本案被侵权企业多次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均未获得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最终认罪认罚,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企业获得赔偿共计110740元,挽回企业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案件中,被侵权企业常面临维权困境,维权周期长、成本高、获赔少。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适用后,通过刑民一体审判,高效获赔,有效降低被侵权企业的维权成本。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贯彻落实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的精神,通过多维度能动履职,一体化解决了知识产权案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问题,更好地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对后续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有效借鉴。



「案例」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美的公司许可,伙同涂某(另案处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电热水器。被告人吴某雇佣司机将无商标标识的电热水器运送到厂房,安排工人在厂房内贴标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后将涉案产品运至涂某所在的东莞仓库予以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00872元。


2018年9月,公安机关对涂某立案侦查,但因证据问题未对吴某立案侦查。


2021年10月,权利人美的公司向法院提起吴某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判决美的公司败诉。美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1月,二审法院判决美的公司胜诉,但吴某未执行民事赔偿。同年2月份,吴某主动投案,但拒不认罪。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如下综合履职工作:


  1. 提前介入侦查,提出以同案人员涂某指证为突破口的补证意见:一是前往涂某服刑的监狱核实吴某的参与情况,了解当年不指证吴某的原因;二是根据涂某提供的线索,补充供应包装箱、货拉拉司机等证人证言;三是调取涂某使用的收款账户,核查转账给吴某的犯罪数额。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强化释法说理,推动吴某认罪退赔,吴某赔偿权利人人民币36万余元并取得谅解。


  2. 根据本案暴露出来的问题,中山二区检以类案监督为切入点搭建《商标侵权案件综合履职模型》,对2021年以来同级法院已判决的商标侵权类案件进行筛查,发现5起案件的涉案金额已经远超刑事立案标准,通过调阅案卷进一步核查案件事实,将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侦查。将判决书中高频次出现的侵权人名单提供给行政机关,要求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同时,对可行政处罚的4起不起诉案件反向移送给行政机关,发挥刑事追责、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的三重法律保护效果,提高犯罪成本,降低案件发生率。


  3. 中山二区检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强化释法说理,主动听取权利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是否认罚的考察重点,既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又能让侵权人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针对侵权人赔偿款,及时提存,保障权利人及时获得赔偿,破解后续“执行难”问题,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中山二区检坚持办理一案、监督一批、治理一块的法律监督理念,打造数字式类案监督,深化法律监督效能。对已生效民事案件进行筛查,与法院达成共识,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持续推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办案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探索民事部分法院调解、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机制协同配合,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三)浙江省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概况


2023年,浙江省全省检察机关全年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91人,提起公诉1881人,起诉人数同比增长67%,居全国第二(全国占比11.4%);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监督意见54件,居全国第三(全国占比7.4%);办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案件70件,居全国第二;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适用率54.9%)排名全国第三;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件和典型案例2件(全国占比分别为25%和12.5%);浙江省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工作稳步推进。


「案例」在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阿某某作为某化工公司的研发负责人,将在职期间掌握的天然气脱汞、新型萃取法提锂两项技术秘密泄露给外部人员林某某,并私下合伙设立公司抢先申请技术专利,导致公司涉案两项技术秘密被披露公开。同时两人还寻找合作对象,就新型萃取法提锂技术项目与一家企业达成验证合作协议,收取相应验证费用。经核算,涉案两项技术秘密研发成本达540余万元,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阿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刑事判决生效后,杭州检察机关综合履职存在诸多亮点。其一,对化工公司诉阿某某等人的专利申请权权属民事纠纷案支持起诉,提供证据支持,确认专利申请权归属化工公司;其二,本案办理过程中,杭州检察机关主动听取权利人方面技术人员的意见,同时充分借力行业领域专家辅助办案,通过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强化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证明力度,依法惩处侵犯企业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其三,对于权利人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取证困难情况,经权利人申请,依法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向权利人提供关键证据,协同法院搭建调解平台,探索实践对企业商业秘密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的新路径。


(四)福建省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概况


福建省主动融入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从福建省各检察院综合履职工作情况来看,福建地区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和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福建鞋服、陶瓷、茶叶等企业商标得到有效保护,平等地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起诉涉外知识产权犯罪高达234件。2023年全年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899人,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5件,同比上升104%。


「案例」2017年至2019年3月间,廖某在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主要负责设备采购验收及资料整理工作,廖某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自主研发形成了工业自动化制备某天然级香料的工艺路线,公司对该生产工艺路线技术信息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涉案天然香料生产工艺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廖某在职期间,盗窃公司天然香料生产工艺技术信息,并在离职后出售给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获利8.2万元。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委托其他公司生产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独有的非标准设备时案发。


近年来,商业秘密犯罪呈现从个人偶发犯罪、案值低向有组织、有计划、重点针对高价值、高新技术的单位犯罪发展。本案同时涉及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检察机关提出变更起诉、追诉单位犯罪的检察建议,精准、全面打击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此外,本案以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案涉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价值确定被告人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后,福建省首例以合理许可费评估值确定损失数额,并据此定罪量刑的案件,具有引领和借鉴意义。


「案例」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情况下,利用“火车采集器”爬虫软件,从优酷、腾讯、爱奇艺等视频网站采集5万余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网页版播放地址数据,存储在租用的服务器上。柯某某通过技术解析的方式,将存储在服务器的视听作品转载到其个人运营管理的网站及“某某影院”APP上,提供给网民免费观看。柯某某在上述侵权网站和影院APP 承接广告业务,非法获利35万余元。2022年5月10日,权利人优酷公司报案。


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侵权视听作品数量多、权利人分散且涉案证据多为电子证据。明溪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履职过程中,按照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派员审查了证据材料,建议从扣押的电脑、硬盘、手机内及时提取聊天记录,收集非法采集的视听作品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综合认定侵权作品权属、侵权作品数量,准确查清案件事实;此外,明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对本案定罪量刑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五、结语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知识产权案件日渐复杂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出现交叉的情况普遍存在。各级检察机关在专业技术方面和职能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十分有必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领域改革,健全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检察履职能力和水平。相信在未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模式将日臻成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将全面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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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 | HARVESTING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委员会

校对|黄鸿宇     编辑|陈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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