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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物平台责任边界研究

《电子商务法》对电商活动中的参与主体作出了划分,普遍地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上述划分是厘清“电商平台”责、权、利的前提。但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与演变,众多“电商平台”推出了各项“吸睛”的服务。其中,得物平台将鉴定服务内嵌至销售服务,与承诺保真相互印证促成交易,使得得物平台在年轻人群体中异军突起,成为了炙手可热的潮流社区。令人好奇的是,该种情形下的得物平台,还只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吗?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得物平台概况 


得物App由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经营(下称上海识装),其前身是专门围绕球鞋代购提供服务的“毒APP”,2020年初,“毒APP”正式更名为得物,现已成为提供全品类商品的综合购物平台。根据《2024中国移动互联网春季大报告》所述,截至2024年3月,得物的月活跃度规模8799.5万(约为淘宝APP的1/10,略高于唯品会APP)。


与其他传统电商平台相比,得物采用了竞价出价交易模式、宣称对每件售出的商品逐件查验,除了承诺保障正品外,还为消费者提供多重鉴定商品的方式,包括建立了由数百位专业商品鉴别师组成的团队,与中检集团达成合作战略将得物鉴定服务变得“权威”,逐渐在消费者群体中建立了“保真”的正面形象。


(来源于界面新闻,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11142818.html)


得物平台根据供货来源的不同,发展成两类并行的业务模式,分别是C2B2C和B2B2C,亦分别对应着个人商户、品牌商户两类不同的供货来源。在此两种模式下,得物平台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职责大致相同,均提供了仓储、鉴定的基本服务,以收取商户的保证金、销售佣金及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操作服务费、查验费、鉴别费以及转账服务费)作为主要营业收入。


(来源于得物网站)


一般而言,个人商户、品牌商户会提前将商品存入得物平台的仓库,或在用户下单购买后将商品寄往得物平台的仓库,由得物平台先对商品进行鉴定,鉴定符合标准的商品才会应用户订单从得物平台仓库发货。特别的,当供货货源的是满足特定要求的品牌商户时,会由品牌商户直接发货至用户手上,而不一定会事先经得物平台的逐件鉴定(得物平台对此类商品仍然标注了逐件鉴定)。


(官方信息整理)


 得物平台的角色 


相对于传统电商平台,得物平台在商品流通至市场的过程所扮演的角色要复杂得多。


1、竞价出价交易模式


竞价出价交易模式是指,得物平台将根据卖家出价由低至高排序后显示实时最低出价销售商品供买家选购。对于相同出价的商品,得物平台将参考卖家履约表现进行商品排序,卖家履约表现良好,商品即可优先展示。在前述条件均一致的情况下,得物平台将按照卖家出价时间进行商品排序。


对品牌商户而言,得物企业商家出价和履约模式主要分为现货、入仓和品牌直发。履约模式是指商家入驻得物后,产生订单后,为完成交易所需的流程。


在此模式下,得物平台将多个卖家的同一商品聚合在同一商品链接竞价销售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售卖同一商品所有卖家只能共用同样的商品介绍页面。结合得物平台卖家“申请上架商品”页面截图及陈述,得物卖家虽然可以上传商品图片,但是无法直接编辑、决定商品介绍页面的内容,商品介绍图片系由得物APP提交并对外展示


(来源于得物官网)


2、提供鉴定服务,承诺正品保障


得物平台宣称每件售出的商品均经过真假鉴别,并对商品附着得物专属防伪扣、配套鉴别证书。除品牌直送的商品外(品牌直送商品标注为“假一赔三”),得物平台均在商品的销售页面中标注了“正品保障”。


得物在宣传时称与中检集团合作提供鉴定服务,但实际上在得物App卖家须知中,其鉴定服务商是睹煜(上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睹煜信息)


据IT时报发布《得物的真假,由得物说了算?》一文中所述,中检集团上海公司工作人员告诉《IT时报》记者:“中检集团不直接参与得物的鉴定,只帮得物鉴定少量的疑难商品,往往是得物无法鉴别的,或者是针对高危品牌,合作研究检测标准,帮得物进行鉴别人员培训拿证等。得物不是品牌方,所以它出具的鉴定证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能作为一个参考。”


上述信息,也可在得物App“鉴别服务”板块得到验证。得物平台提供识图鉴别、AI鉴别、寄送鉴别和双重鉴别服务。其中识图鉴别和AI鉴别为免费,寄送鉴别和双重鉴别均收取服务费。寄送鉴别的服务费在39-299元不等,不同品类和品牌,费用不同,由服务商是睹煜信息公司提供。


双重鉴别(中检上海+得物)的服务费为599-999元不等,不同品类和品牌,费用不同。用户下单后,商品会优先寄送至中检上海仓库进行线下实物鉴定,鉴别完成后会转运至得物仓库进行二次鉴别,待双重鉴别完成后,会对该商品挂得物防伪扣和中检上海官方防伪挂牌,并出具双重机构认证的线上鉴别报告,同时寄回至用户预留地址。


(来源于得物APP)


3、仓储发货,衔接配送


在得物平台上购买的商品,有多种发货运输方式,包括闪电直发、极速发货、品牌专供、现货商品、预售商品、跨境商品、全新微瑕、求购模式。得物平台在上述发货运输方式中,基本上均承担了仓储及鉴定的功能。而在求购模式中,得物平台甚至还扮演着居间的角色。


据网络信息所传,得物平台的仓储发货的服务商可能也是由睹煜(上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供,但该信息未在官方公示信息中得到验证,有待考证。


(来源于得物官网信息整理)


4、商品的再包装


得物平台还将商品以包含“得物”“POSION”商标专属的包装装潢包裹,附随着标有“得物”商标、类似商品条形码的标签以及由得物出具鉴别证书。


(来源于得物APP)


5、上海识装与睹煜信息的关系


睹煜信息疑似是得物平台的供应链业务提供方,为其提供线上商品的鉴定和仓储物流服务。此外,得物App的公司主体上海识装曾将股权出质给睹煜信息,且两者在人员构成上存在交叉,睹煜信息的法人代表张志鹏对外身份是得物App鉴别业务的负责人。更进一步,得物App的创始人杨冰同时也是De Jia Wu (HONGKONG) Limited的唯一董事,该公司持有睹煜信息全部股权,这表明杨冰可能是得物和睹煜信息的实际控制人。



得物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制度


得物平台内的经营者,主要有品牌方、经销商、市场贸易商、扫货商、零售百货商、个人商户六类身份。得物对其平台内不同身份的经营者设置了不同要求的入驻门槛,其中对个人商户的入驻门槛最低,仅要求提供身份证信息,无商标权利基础或授权的资质要求。


据得物平台官网公告的各经营者入驻要求,值得关注的是,对品牌方而言,可通过提交近一年内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其商品使用商标的权属。但是,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为商标局经审查商标注册资料符合形式合规要件而出具的文书,后续经过实际审查后仍有可能部分驳回、全部驳回,不能证明其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来源。


此外,对于市场贸易商及扫货商而言,只需要提供其商品来源于上一级经销商的进货凭证即可,无提供商品享受权利保护的权属证明要求。


(来源于得物官网信息整理)


得物平台与用户的协议


得物平台在《得物App用户协议》中,对其在销售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做了多处说明与免责声明,包括明确“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查验及鉴别服务,非商品销售主体”,“对鉴定服务失误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视为对售假行为的侵权责任”,“不对双方行为合法性、有效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承诺”。


(来源于得物官网信息整理)


得物平台的知识产权投诉


1、得物平台的经营者信息披露


得物平台需要在购买页面后,才显示商品销售者的商家ID,以点击商家ID跳转的方式才显示经营者信息,而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经营者信息的部分被明显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得物平台的商标以及其他突出的标语“平台品控”“正品保障”等。


(来源于得物APP)


关于个人卖家的个人身份信息,根据《得物APP个人卖家入驻协议》第三条第3款“您同意在因为商品交易导致您和买家或您和第三方发生纠纷时,授权得物App向相对人或政府相关部门披露您的个人卖家信息及相关订单信息”,得物平台是取得了个人卖家的授权。


实践中,得物平台对于律师持函与法院发函沟通要求披露经营者身份信息的要求较为强硬,常以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安全为由拒绝配合


2、知识产权投诉渠道


得物平台目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投诉渠道(https://ipp.dewu.com),在其官网及APP中均能较方便地找到知识产权投诉的相关信息页面,除此以外,还可通过邮箱、邮寄的方式进行材料提交投诉。


(官网页面的最下方,手机APP的设置页面内)


得物平台目前为权利人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受理范围和投诉指引。根据得物官方提供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指引,平台受理的投诉范围包括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情形。在投诉过程中,权利人需提供包括身份证明材料、权属证明、被投诉方侵权的证明材料等在内的一系列文件,并作出书面保证,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且合法。


得物平台对投诉的处理时效也有明确说明,表示在收到有效的投诉资料后,将在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来源于得物官网信息整理)


3、对商家的处理规则


(1)针对个人卖家


根据《得物平台商家出售假冒商品管理规范(2023年4月24日生效)》第二章第三款:若平台在判定商家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商品或商家涉嫌出售假冒商品时,除下表所列违规处置措施外,平台有权视商家具体违规情况(不考虑违规次数),对所涉商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商品下架、禁止发布新品、商品屏蔽降权、暂停款项结算、限制入仓、账号封禁等措施。



(2)针对国际企业商家


根据《得物国际企业商家出售假冒商品管理规范(2023年7月28日生效)》第二章第三款:若平台在判定商家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商品或商家涉嫌出售假冒商品时,除下表所列违规处置措施外,平台有权视商家具体违规情况(不考虑违规次数),对所涉商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商品下架、禁止发布新品、商品屏蔽降权、暂停款项结算、上调所涉商家保证金缴纳金额、限制入仓等措施,并有权立即终止合作。



4、商家申诉


根据《得物平台商家出售假冒商品管理规范》第三章:商家被判定为出售假冒商品或涉嫌出售假冒商品的,自商家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提供证明商品为正品的文件资料等进行申诉。申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合法可追溯至品牌权利人的进货凭证(订单、合同、发货单、发票等)、授权证明资料等。


得物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


得物平台运营社群为经营者提供宣传渠道和曝光度,聚合商户出价竞价排名供消费者自行选择,统一商品销售页面,提供鉴定服务和仓储物流配套服务,作为收款主体收取经营者的担保金以及消费者的商品货款,并为商品再添加了带有“得物”标识、标签商品包装以及出具鉴定书。


得物平台在商品销售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包括何种商家可以入驻展示商品,何种商品可以上架对外销售,商品如何保管,商品以何种方式到达客户手中,商品鉴定后是否达到出货标准,款项的结算流转等关键性程序均在得物平台掌控中,并在过程中收取了鉴定服务费、操作服务费、转账服务费等。


(1)聚合商户出价竞价排名的行为分析


得物平台聚合商户出价竞价排名供消费者自行选择,决定了售卖同一商品所有卖家只能共用同样的商品介绍页面,得物卖家虽然可以上传商品图片,但是无法直接编辑、决定商品介绍页面的内容。在(2023)沪0109民初12641号——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诉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得物APP的上述行为已经超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范畴。即便确如被告所述被控侵权作品系从平台卖家处获取,被告作为将涉案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直接实施者,理应对涉案图片是否侵犯著作权等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进而认定得物平台侵犯了他人著作权。


(2)以“得物”“POSION”等显著性标记包装商品的行为分析


得物平台再次包装商品的行为,相当于在商品上增加了来源于得物的商品来源的标识,对于该行为所产生的识别商品来源显著性的影响,在(2023)沪0104民初29699号——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郭炜锋一案中,法院评述道“被诉侵权商品上没有涉案的权利商标,但是随附的“得物箱子”、附件及其销售页面中标注的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即第32016773号、第31033869号和第5016429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服务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构成类似服务”,即得物平台所提供的商品包装,即便剥离商品本身也具有足够的商标来源识别功能,并且所对应的类别,与商品本身类别是近似类别。该案例虽为得物平台起诉第三方商家,但裁判文书中关于得物平台包装的认定观点仍可以作为参考,得物平台再次包装的行为,即使一般消费者不会直接误认为得物平台是生产、制造者,但仍有可能根据包装而将得物平台认为是商品的销售者。


(3)对经营者身份信息弱化的行为分析


由于得物平台并不直接公示平台商户执照或经营者信息,且页面上充斥着“正品保障”“平台品控”等宣传标语,在一般消费者浏览得物平台信息并下单购买的过程中,难以主动识别其购买的商品实际非来源于得物本身。目前虽未检索到判令得物平台据此承担责任的公开案例,但在(2014)杭滨知初字第749号——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杭州禾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就认为“从消费者的购买过程看,‘合合买’网并未就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信息给予消费者较为明显的提示,货款也直接支付给被告账号,对于消费者而言,被告即侵权商品的销售者”,从而认定了网络服务平台的商标侵权的直接责任。


 结语 


笔者认为,得物平台与传统的电商平台仅提供商品交易机会存在较大区别,其所承担的注意义务与法律责任也应有别于其他传统电商平台。如得物平台未合理履行与其自身经营情况相匹配的注意义务而致使假冒商品流入市场或泛滥,则不排除“避风港原则”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



作者介绍

Attorney

周英东 Don Zhou

■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师

周英东律师,敦和律师事务所网络服务与数据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专利及技术法律委员会委员。拥有理工科背景,专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溯源调查取证、民事诉讼经验。擅长处理版权、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复合领域类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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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周英东       审核|肖宴明

校对|易笑霞       编辑|陈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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