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专业立本 追求极致

法律研究

知产行政保护专栏 | 2024年10月月报——包装、装潢行政保护案例汇编


近年来,商品包装、装潢在民事保护方面已经趋于成熟,但是包装、装潢的行政保护案例却较为罕见。因此,我们检索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包装、装潢进行保护的行政案例,为大家提供参考。


目·录


外部案例

  • 陶熙密封胶装潢行政保护案

  • 东阿阿胶装潢行政保护案

  • 益禾堂店铺装潢行政保护案

  • 六个核桃装潢行政保护案


本所案例

  • Miss Dior香水装潢行政保护案

  • 娇兰臻彩宝石唇膏装潢行政保护案



外部案例


陶熙密封胶装潢行政保护案

沪市监松处〔2022〕272021008450 号


陶氏有机硅(张家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氏有机硅公司”)生产的工业胶水的包装具有下列设计要点:


1.正面分两部分,上方印有红色菱形图案(图案内有‘DOW®’字样)


2.下方大部分为蓝底(分三部分结构:上部印有 DOWSIL™中性防霉硅酮密封胶专业型 PROFESSIONALTRADE RANGE 的白字;中部为印有‘厨房卫浴’的黑底白字和水龙头胶水图案);


3.背面印有产品说明、警示标志和厂名厂址等内容。


陶熙密封胶包装、装潢(图源网络)


上海某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胶业公司”)生产同类密封胶产品,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陶熙密封胶包装近似的包装。某胶业公司虽然产品上标明了自己的英文商标,但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擅自使用与陶氏有机硅公司商品相近似的包装,引人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误以为商品与他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某胶业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侵权产品,并罚款人民币8000元。


东阿阿胶片装潢行政保护案

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073 号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阿阿胶片”采用铁盒包装。该铁盒盒体外观整体呈黑色,在距离盒盖右侧边缘少许距离有延伸至盒盖两侧的矩形竖条,盒盖右侧的矩形竖条和左侧的印章图案的基色为红颜色,与盒体整体颜色形成强烈的红黑对比,矩形竖条上有竖行排列的文字,其中表示产品名称的文字占比例较大。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上海市普陀区某食品店销售的“念生堂牌阿胶片”与其包装近似,涉嫌侵犯其包装装潢权益。经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发现某食品店确有销售“念生堂牌阿胶”。市监局认为二者盒体整体色调均为黑红相间,且形状、样式、整体布局基本相同,以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二者的包装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近似包装。该食品店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混淆行为,罚款5000元。


东阿阿胶片包装、装潢(图源网络)


念生堂牌阿胶包装、装潢(图源网络)


益禾堂店铺装潢行政保护案

穗增市监处字[2021]267号


广州市增城区一店铺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同类型奶茶饮品店店面装潢和制售饮品所使用的饮品杯、封膜等物品,均突出使用了“益禾堂”标识,广告宣传用语同为“畅饮年轻这一杯”,该标识和宣传用语的字体颜色以及店铺装潢风格方面与“益禾堂”授权店铺高度近似,仅在“益禾堂”标识旁加注“南壶诗”的标识,会引人误认为该店为益禾堂的加盟店,且其制售的饮品就是“益禾堂”授权经营的商品,实施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遂没收违法商品,对该当事人处以30000元的罚款。


益禾堂店铺装潢(图源网络)


六个核桃装潢行政保护案

川工商自处字(2019)004号


某食品经营部在店内销售“六个土”牌核桃饮料。“六个土”牌饮料与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牌饮料在商品包装、装潢上非常近似,具体表现为:


1.两者产品整体外观上近似:两者产品都是圆柱型铁罐装易拉罐饮料,且罐体高度、直径、体积大小相差无几。


2.罐身均以乳白色为底色,主视觉面中间均印有竖向蓝色带状图案,蓝色带状图案上分别印有“六个土”和“六个核桃”较大的白字,带状图案右边分别印有金色、墨绿色“精品石磨升级版植物蛋白饮料核桃”和蓝色、金色“精品型植物蛋白饮料核桃乳”字样,两者主视觉面上端顶部处均有一圈蓝色带状图案,下端均为蓝色带状波浪型图案波浪的上边缘均有黄色带状线条,底部均印有白体“净含量:240”字样。


通过观察可以发现二者均以企业商标、产品文字、背景图案做为装潢的主要元素,并采用了相同的元素搭配方式。同时,二者均选择以白色为底色,蓝色为衬托,以相似的“奶液飞溅”的背景图案突显“核桃饮料”的产品主题,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实施混淆的行为。市监局决定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作如下一般性处罚:1,没收“六个土”牌核桃饮料3285件(240ml×20罐/件);2、收缴“六个土”牌核桃饮料手提袋2898个;3、罚款3500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


六个核桃包装、装潢(图源网络)



本所案例


Miss Dior香水装潢行政保护案


迪奥公司发现广州市白云区有两家化妆品生产商生产的香水与其MISS DIOR迪奥小姐香水的装潢近似,遂对两家生产商提起不正当竞争投诉。经立案调查后,2023年9月、11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白云区两家化妆品生产商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装潢与迪奥公司“Miss Dior香水”外观相近似的香水,并分别处以5万元、6.8万元的罚款。


侵权产品包装、装潢


MISS DIOR 香水包装、装潢


娇兰臻彩宝石唇膏装潢行政保护案


娇兰公司发现广州某公司生产的一款唇膏与娇兰公司的臻彩宝石唇膏装潢近似,遂对其提起不正当竞争投诉。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第六条认定娇兰公司的 “娇兰臻彩宝石口唇膏” 的产品外观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并对擅自使用与娇兰公司唇膏装潢相近似装潢的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实施商业混淆行为,并处以9.5万元的罚款。


上图为侵权产品,下图为娇兰臻彩宝石唇膏正品



-END-


汇编 | 

HARVESTING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委员会

黄睿、杨榕


编辑|陈丝华


保持热爱,共赴山海

敦和律所期待您的加入!

敦和律师事务所加盟请柬

Tel:020-38847887


广州总所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聚新街31号A座19楼01、02室

电话:020-38847887

邮箱:info@harvestinglaw.com

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09弄10号旭辉企业大厦20F02室

电话:021-62260550

邮箱:Harvesting.Shanghai@harvestinglaw.com

敦和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