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盲盒玩具市场发展方兴未艾。依据天猫发布的《95后玩家剁手力榜单》,潮玩手办类产品已成为当代年轻人最推崇的兴趣爱好。[1]多份盲盒行业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24年中国盲盒玩具的市场规模已逾300亿元,市场规模宏大。以泡泡玛特公司为例,其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的平均毛利率已高达64.9%。[2]在繁荣的产业背景及品类暴利的诱因之下,各类侵犯盲盒类玩具知识产权的案件层出不穷。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大量实务案例,从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及不正当竞争的多维度视角出发,对盲盒玩具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进行探讨,以期为盲盒玩具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思考。
一
著作权保护路径
(一)盲盒玩具的作品属性
1.美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故当玩具盲盒产品的外包装设计或盲盒内玩具的造型能够利用线条、色彩等方式体现一定的艺术美感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则可以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当侵权人山寨仿冒的是权利人盲盒玩具外包装上的平面图案设计或立体盲盒玩具造型,权利人大多会主张侵犯其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当前实践中也已存在大量权利人采用美术作品对盲盒类玩具进行保护的案例。
⭐案例1:“盲の盒”美术作品侵权纠纷案件——(2020)陕民终761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比对,被告出售的‘盲の盒’玩具外包装与原告独占许可使用的‘盲盒’作品高度近似,被告出售的‘惊喜魔箱’玩具外包装中部分图片、文字与盲盒’作品、‘桌游盲の箱’作品基本相同,……侵害了著作权人及原告作为独占许可使用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XX批发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外包装图案与著作权美术作品高度近似的同类玩具,侵害了著作权人及高山文创公司作为独占许可使用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案例2:“白菜狗”美术作品侵权纠纷案件——(2024)浙07民终1925号
被上诉人创作的《蔬菜精灵-白菜狗》系白菜与狗形象的结合,该作品从颜色选择、线条的采用等方面呈现出一定的美感,特别是运用蔬菜精灵的形式对狗的形象进行创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经比对,被诉产品与被上诉人作品的整体形象均是以白菜与小狗结合组成,均采用了白色、绿色的搭配组合,均使用了蔬菜包裹小狗的形象,且狗的身体、四肢、尾部均与蔬菜各部位相融合;两者区别在于小狗的种类、表情、形态、姿态上存在差异。……两者在作品的整体形象、线条表达、颜色搭配方式上均相同,仅在部分细节上存在细微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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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案例一样,大部分盲盒玩具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精确复制型侵权,而是产生局部改动的山寨仿冒。在该类美术作品侵权案件中,法院多会关注以下实质性相似比对的要点:
第一,美术作品侵权案件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时,不仅需要提炼出侵权作品使用的原告权利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也需要对两者作品间的不同之处进行比对。但是,比对的重点仍应当在于二者相似的部分,即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使用了原告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二者不相似的部分在侵权比对时不应占有过高权重。
第二,即便被告未精确复制原告的美术作品且局部进行了微小差异化改动,但是只要被告使用了权利人美术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哪怕仅仅使用了部分(如局部复制),也不影响被告该未授权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权利人在针对独创性较高的盲盒包装及盲盒玩具造型进行维权时,即便侵权人使用的盲盒外包装或盲盒玩具造型均对权利人作品进行细部改动(如调整配色、图案大小、比例、姿态等),但局部细微的差异不影响二者整体上可以构成实质性相似,权利人在维权时仍然可以优先考虑使用美术作品著作权作为权利基础。
2.汇编作品
如前述,大量司法判例对内容本身即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盲盒玩具外包装或内部盲盒玩具认定为美术作品,并对其整体或局部(文字、图案等)加以保护。而在下列“盲箱”美术作品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对于利用常见元素的组合排列所构成的盲盒玩具外包装创新性地予以了汇编作品保护。
⭐案例3:“盲箱”美术作品侵权纠纷案件——(2020)渝0192民初2194-2197号
本案中,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为竖行长方体外包装盒的展开图,外包装盒正面和背面的设计系通过对文字、图形、色彩的选择及编排,整体构成一种独创性的表达,故原告主张著作权的‘盲箱’包装盒展开图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被告关于涉案作品使用的颜色、文字、字符均是常见元素,不具有独创性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dYjcfJ-SyMvVSr3dIX1hdA,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资料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因此,汇编作品应当是一种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作品、数据或其他信息的集合,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就体现为对汇编内容的选择与编排上。[3]在盲盒玩具的外包装保护中,即便权利人在外包装上使用的颜色、文字、字符等为常见元素,但只要对这类不具备独创性的惯常设计或公有领域素材汇编内容的选择与编排能够体现权利人的智力劳动,达到著作权法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则参考前述“盲盒外包装第一案”,权利人在面对抄袭盲盒包装的侵权行为时,仍可以尝试主张汇编作品进行维权。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虽归属于汇编人,但《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后半句也规定了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汇编作品中如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人至少应当在后续传播利用前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避免后续侵权风险。
3.模型作品
目前市面上还存在一些仿真微缩类的盲盒玩具产品,例如ZURU品牌的迷你植物、迷你家居系列,RE-MENT品牌的寿司微缩场景食玩盲盒,日本KIMON仿真动物盲盒玩具等等。该类仿真微缩玩具均是以现实世界中存在的具象场景或物品为参照制作的立体模型玩具。
图源于:淘宝ZURU旗舰店
图源于:淘宝REMENT品牌店
图源于FREELUNA官方旗舰店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似乎乍一看,上述以真实场景或物品为参考以一定比例微缩制成的盲盒玩具模型,符合模型作品的定义。但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对于模型作品的认定具有特殊要求,并非所有仿真模型玩具均符合模型作品的构成要件。
⭐案例4:“有孔虫”模型作品侵权纠纷案件——(2010)青民三初字第145号、(2012)鲁民三终字第3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守仪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有孔虫放大模型,为对实物按比例放大、展示物体形状和结构的立体造型作品,符合模型作品特征,系模型作品的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郑守仪制作的有孔虫模型,体现了其对有孔虫生命体的理解,是对客观事物进行艺术抽象和美学修饰的创作成果。综上,本案有孔虫模型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控雕塑根据艺术表现的需要,在模型作品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加工,增添了新的创作成分,但这种加工并没有脱离模型作品的‘基本构成’,系由原作品派生而来,构成对模型作品的演绎作品。”
图片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8DwFcfpcP4OnFYz_8nkcHA
⭐案例5:“慧鱼模型作品”侵权纠纷案件——(2018)沪73民终268号
从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原意理解,构成模型作品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如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智力创作等;二是具有独创性,精确地按照一定比例对实物进行放大、缩小或按照原尺寸制成的立体造型仅是实物的复制品,模型作品应当是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但在造型设计上必须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固定的立体造型。……涉案30种立体造型均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模型作品构成要件,并各自独立于图形作品构成模型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图片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eRq2Xhm-Xj8_JcQosrVC-g
⭐案例6:“苏州园林建筑拼接模型玩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2021)苏0591民初2335号、(2021)苏05民终10780号
裁判要旨:建筑拼接模型玩具属于复合作品,在著作权法上没有作品类型与之对应,应对其各部位的作品属性予以分别认定,即刀线图、安装示意图属图形作品,搭建文字说明属文字作品,效果图属美术作品,拼接立体模型属模型作品。其中,模型作品应以独创性为认定标准而非仿真度,对现有园林建筑作一定比例精确缩放,属于对公有领域作品的复制,不构成新的作品。作品独创性程度的高低对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具有重要影响。[4]
图片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23NOf9DA90pX7Y3fhXl8g
从以上案例总结可知,模型作品所保护的范围实际受限于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且“有独创性”的“立体科学模型”。因此,对于依据现实生活场景或物品一定比例精确缩放而制成的微缩仿真玩具,如前述苏州园林微缩模型玩具、微缩家居玩具等,因属于非科学领域内,且与实物相较仅存在不影响视觉效果的细微差异,难以满足模型作品所需的独创性,仅仅属于对参照实物的复制。而依据“有孔虫案”(案例4)及“慧鱼模型案”(案例5)的裁判要旨,对于按照实物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又不是完全精确复制,而是采用变形、夸张、抽象等方法对立体造型作出了色彩、形状等方面的独创性表达,且能够展示物体形状和结构的立体造型才符合模型作品的保护要求。因此,实践中权利人对于盲盒微缩仿真玩具能否主张构成模型作品进行保护还需进行个案分析,但判断的重点仍在于独创性的认定而非仿真度的认定。
4.图形作品或文字作品
参考“慧鱼模型案”(案例5)及“苏州园林案”(案例6)的裁判要旨,对于具有复合作品属性的玩具,可以依据玩具不同组成部分的载体性质进行分别保护。对于独立于盲盒玩具外包装和盲盒玩具本身的说明书,如文字说明描述具有独创性,可能构成文字作品;对于盲盒玩具产品效果图,因具有较大设计空间且通常权利人为体现盲盒玩具产品会进行精心设计,通常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对于产品安装示意图、产品设计图、流程图,系通过点线面绘制的能够体现盲盒玩具产品造型的平面设计,如具有严谨、对称等科学之美,则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
5.延伸:拟真玩偶类盲盒脸部造型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实践中,大量权利人在设计盲盒IP形象时,需确保盲盒形象的风格统一。这不仅有助于建立品牌的视觉识别度,还能增强消费者的认知和情感联系。因此,相当一部分知名盲盒IP会以相同的角色形象设定并推出不同盲盒系列吸引消费者。以泡泡玛特公司旗下爆火的Molly为例,其标志性的大大的琉璃般的湖绿色眼睛,金黄色的微卷短发配合嘟着的嘴巴,构成其经典的俏皮可爱形象,深受消费者喜爱。仅在2024年上半年,Molly就以7.82亿元的收入位居泡泡玛特IP吸金榜首位,显示出其强大的吸金能力。[5]此类拟真玩偶类盲盒玩具的脸部造型设计已具有较高独创性,不同发色、不同服装、不同配饰和动作并不影响Molly形象对于消费者的可识别性。笔者想延伸讨论的是,面对山寨仿冒的抄袭者,权利人能否就拟真玩偶类的面部造型设计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案例7:“可儿娃娃”美术作品侵权纠纷案件——(2017)粤0604民初11966号、(2018)粤06民终2354号
可儿娃娃版权登记图样,图片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2dYWoZIzahzjB3F7ZHJ38w
部分可儿娃娃造型,图片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2dYWoZIzahzjB3F7ZHJ38w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可儿公司所主张的案涉作品‘玩具娃娃面部设计’,虽是以某一类玩具娃娃的面部特征为创作对象,体现出的某一类玩具娃娃面部共有特征(如大眼睛、弯眉毛、小嘴唇、瓜子脸等)虽属‘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作者施以自己独特的智力判断,通过线条、色彩等选择、安排、取舍、设计将属‘思想’的共有特征进行特定化的表达,该表达展现了作者对于玩具娃娃面部共有特征的个性化认识,使得案涉作品呈现出作者所认识的特有面部表现,且综合看作者所作出的该特定化表达既非机械亦非惯常,已经具备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创作高度,并且可以复制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可儿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应认定为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被诉侵权商品的面部设计基本上采用了涉案作品中的特定表达,综合进行观察,被诉侵权商品的面部设计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类似地,在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芭比娃娃案件”中,法院同样认为在竞争激烈、价值数十亿美元的玩偶行业中,玩具娃娃的脸部造型表达毫无疑问是成功的关键。玩具娃娃的脸部造型具有大量的表达空间,虽然上翘的鼻子、厚嘴唇和大眼睛是很多娃娃都有的设计,但是针对这些公有元素进行的具有最低限度独创性的表达是可以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并可以禁止竞争对手进行抄袭。[6]
图来源:https://ipwatchdog.com/2023/08/09/pink-letter-law-courtroom-barbie-helped-shape-ip-law/id=164787/
图来源:https://www.worthpoint.com/worthopedia/radio-city-rockettes-barbie-doll-sealed-box
无论是国内“拟真玩具娃娃脸部设计受保护第一案”,还是美国的“芭比娃娃案”,法院均开创性地对拟真玩具娃娃的面部造型设计的独创性要求进行了相关评价。即便拟真玩偶的脸部设计不可避免地会使用类似的大眼睛、小鼻子、小嘴巴、瓜子脸等属于思想层面的造型设计,但不可否认在上述元素的组合中,仍具有大量的可创作空间。当权利人对玩具娃娃脸部造型设计在脸部与五官的形状、比例以及表情神态等方面融入色彩、线条、比例的取舍等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并且能够形成独立于思想层面的个性化表达时,就能够满足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当被控侵权人使用的玩具娃娃面部造型的表达未脱离于权利人的玩具娃娃面部设计构成的美术作品之特定表达,即便二者有细微差异,也不能影响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有趣的是,在“可儿娃娃第一案”后,可儿公司也有使用相同的玩具娃娃脸部造型设计美术作品进行维权而败诉的案例,两案法院均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可儿公司美术作品在脸型设计、五官结构及比例安排上进行了不同的具体表达,整体呈现出不同的人物形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7]毕竟娃娃脸部设计确实取材于现实,正如审理该案的法院所撰文指出的:“对于独创性较低的实用艺术作品,将其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时,标准不宜放宽,否则将导致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当扩大,公有领域被不当侵占,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创造性高度不匹配等问题。”[8]因此,权利人如需针对拟真玩偶类的盲盒玩具的面部设计主张美术作品保护,还是要在案前重点评估该等面部设计是否属于脱离于公有领域或思想层面形成具有独创性的特定表达(作品保护的前提),以及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面部设计与权利作品面部造型设计是否具有高度相似性(侵权认定的前提)。在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要重点论证盲盒玩具脸部造型设计独立于实用功能的艺术性与独创性,以及侵权判断中的“实质性相似”认定。
(二)可主张侵犯盲盒玩具著作权的权项
对于精确复制型的侵权行为,以及虽然未精确复制但侵权创作物与原作差异细微,并不构成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不影响两者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形,侵权人如通过线下进行制造、推广、销售,权利人一般得以主张侵犯权利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如其还利用互联网传播权利作品(例如开设网店展示销售等),权利人还可以主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非精确性复制的仿冒抄袭行为,如侵权人系在使用原著作权人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又添加了一些有独创性的改动形成演绎作品,权利人则可考虑主张改编权侵权,例如前述有孔虫案件。
在下篇中,笔者将从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角度对盲盒玩具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进一步展开讨论。敬请期待。
—未完待续—
参考资料:
[1]https://caijing.chinadaily.com.cn/a/201908/02/WS5d43d736a31099ab995d6e1c.html
[2]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4/0425/2024042500731_c.pdf
[3]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228页。
[4]王芳,马彪:《建筑拼接模型玩具的作品属性及著作权保护边界》,载《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29期,第91-96页。
[5]参见泡泡瑪特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公告,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4/0820/2024082000565_c.pdf
[6]See MATTEL, INC. v. Goldberger Doll Manufacturing Co. and Radio City Productions LLC, Andradio City Entertainment, 365 F.3d 133 (2d Cir. 2004).
[7]参见(2018)粤民终2104号民事判决书、(2020)湘知民终181号民事判决书。
[8]邓燕辉、张苏柳:《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标准》,https://mp.weixin.qq.com/s/xM0lZfZRPDAHta_5V_I3ig
作者介绍
Attorney
范江伟 Melody Fan
■ 敦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师
范江伟律师,敦和律师事务所娱乐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先后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拥有扎实的知识产权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各类知识产权及争端解决案件,对知识产权的维权、确权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工作拥有扎实的实务经验。服务的客户多为跨国企业,涉及不同的领域,代理多个案件入选知识产权司法及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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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HARVESTING娱乐法专业委员会
范江伟
审核|肖维平 校对|黄鸿宇 编辑|陈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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