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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差异

在跨境电商蓬勃发展的当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众多跨境电商平台卖家不容忽视的风险隐患。中美作为全球两大重要经济体,在跨境电商贸易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两国在法律体系、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其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也有着明显不同。对于跨境电商卖家而言,深入了解中美外观设计保护的区别,是有效规避侵权风险、保障自身业务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无论是在产品上架前的专利检索与分析,还是在遭遇侵权指控时的应对策略,都离不开对两国相关制度差异的精准把握。本文通过对中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揭示两国在保护范围、审查程序以及侵权判定等方面的不同,旨在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01

保护范围差异


在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中,外观设计均与“产品”紧密相关,然而对于“产品”的界定,两国却有着不同的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以上所规定的外观设计“产品”,明确指向一个不可分割、完整独立的整体,其各个组成部分无法单独进行售卖或投入使用。而根据《美国法典》第三十五编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Whoever invents any new, original and ornamental design for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e,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凡发明任何新的、独创的和装饰性的产品外观设计者,均可在符合本标题的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获得专利权)。美国专利法虽然也提及了“产品”,但仅要求“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应用于特定“产品”之上,并未限定该外观设计必须对应完整的 “产品”。确切地说,美国外观设计着重保护的是针对工业品实施的装饰性设计方案,而非工业品自身实体。


这意味着在中国,外观设计保护具有更强的特定性与单一性,仅能依附于申请所指定的“产品”本身,强调的是对完整产品的相关设计,产品中那些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像鞋帮、帽沿、杯把等,是不被认为是外观设计意义上的 “产品”。而美国的外观设计具有较强的通用性,部分外观设计可应用于多个不同的完整产品,并非局限于其所依附的某一个特定完整产品,保护范围要广得多,可以是装饰性的包装、构造,也可以两者兼而有之。


(美国外观设计保护示例)


02

审查程序区别


在中国,外观设计申请只需经过初步审查流程,而不会开展实质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当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过程中未出现可能导致驳回的情形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便会作出授予相应专利权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同时对该专利予以登记并公告。中国外观设计申请的初步审查涵盖多方面内容,例如审查其是否明显违背专利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原则;也会审查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关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相关规定;还会考量是否明显与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关于单一性的要求不符,单一性要求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如果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通常不符合要求等均不涉及实质审查的内容。正是由于省略了实质审查环节,中国外观设计申请的授权进程相对较为迅速,能够让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专利授权。


相比之下,美国外观设计专利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美国专利法中关于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还有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等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进行检索,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授权决定。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据此修改或者陈述意见,若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申请将被驳回。正因为有实质审查这一环节,美国已授予专利权的外观专利普遍比我国授予的外观专利要稳定,但相应地,其申请时间就会更久,审查周期较长,一般申请周期为12-18个月,即便加速审查也需要3-6个月左右(最终审查时限以美国审查员实际审查为准)。



在中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申请人需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这些文件应详细展示设计的各个方面,并且需要明确指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这一规定确保了专利申请的透明度和明确性,有助于审查员及公众理解专利申请的具体内容和保护范围。


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因需要经过实质审查过程而更加严格。除了提交产品的设计图和照片外,申请人还需在申请文件中包含“claim”(权利要求)和“Description”(说明)部分。在“Description”部分,申请人需要详细描述各个视图及其相互关系,并通常会包含声明:“The portions of the drawings shown in broken lines form no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这句话明确指出,图中的虚线部分不属于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范围,这对于界定专利保护的具体内容至关重要。此外,美国外观专利申请还需提供产品名称及介绍、申请人名称地址国籍、设计人名称地址国籍等详细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美国USPTO的审查,并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03

侵权判定差异


我国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方面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作为基本原则。首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依据专利授权时的公告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具体为何,被控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与外观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结合商品销售的客观实际情况,来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然后,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基础,将被诉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先整体观察两者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再综合判断相关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若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即构成相同或相近似侵权。在判定过程中,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分,相较于其他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更为关键。另外,设计空间也是重要考量因素,法院在认定时,一般会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时,通常认定一般消费者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时,则认定一般消费者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美国采用的是“普通观察者”检验法,该方法源自 1871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Gorham案,并在后续发展中发展了新的内涵和外延。即从一个熟悉现有设计的普通观察者角度出发,判断其是否会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外观专利设计相同。若普通观察者因混淆而错购了被控侵权产品,那么该产品就构成对受专利保护产品的侵权。然而“普通观察者”检验法存在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不当扩张的可能,故后来又出现“新颖设计点”检验法与之结合判断的情况,即被诉外观设计必须盗用了涉案专利设计具备新颖性的设计要点,才可能构成侵权,但后来“新颖设计点”检验法被认定并非独立的侵权判定方式,而是要包含在“普通观察者”检验法之中进行综合考量。


此外美国在进行侵权判定时,还会细致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设计上的差异,考量这些差异能否让普通观察者有效区分,诸如装饰性徽标及其位置等带有标识性的设计特征也不会被忽略。并且还会结合现有技术设计进行综合判断,分析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以及现有技术设计之间的关系。当专利设计与现有技术设计接近时,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之间较小的区别特征也可能对普通观察者的判断产生较大影响,甚至会采用“三方比对”的方法,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整体上与专利设计还是现有技术设计更接近。



04

结尾


中美两国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方面的差异,不仅影响着跨境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也对国内企业的创新保护提出了挑战。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企业和个人必须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维护给予足够的重视,建议创新者在设计初期就进行专利检索,确保设计的原创性和独特性,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同时定期对现有专利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力度。此外,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企业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了解,特别是那些在多个国家运营的企业,通过建立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可以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创新成果,避免因不了解当地法律而导致的侵权风险。


*文章图片均源于网络


作者介绍

Attorney

钟婧文 Jona Zhong

■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师

钟婧文律师,敦和律师事务所涉外知识产权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利及技术法律委员会委员。拥有理工科背景,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熟悉国内外专利申请流程,擅长处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等案件。服务过众多海内外知名企业,如宝洁、华为、卡西欧、斯凯奇、北面、爱世克私等,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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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钟婧文       审核|肖宴明

校对|易笑霞       编辑|陈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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