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知产新闻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在广州举行
上海推出多项知识产权保护新举措
湖南省强化重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联动保护
法规政策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
《四川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12月8日起施行
《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典型案例
上海黄浦区成功化解一起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鞋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郑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知产新闻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在广州举行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2月10日,“助力大湾区建设护航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在广州举行。近年来,广东法院持续加强对高价值、自主原创、关键核心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去年全省法院在64个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占全国法院总量近1/3。2024年,全省知产类案件平均判赔额同比上升68.4%,14个案件判赔数额达1000万元以上。研讨会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还发布了十年精品案例培育成果,并与香港国际调解中心、香港城市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签署合作协议。下一步,各方将深入探索“‘一国两制’三法域”背景下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互促互强新路径,为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新的有益借鉴。
上海推出多项知识产权保护新举措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12月24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举办媒体通气会,上海今年大力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全面完成高校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存量专利盘点工作,共盘点专利6.8万件,其中4.3万余件进入国家可转化专利资源库,累计转化专利7800余件。今年还有《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上海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一系列文件出台,加强知识产权制度供给,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湖南出台护航重点商标做大做强10条举措 强化重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联动保护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管局
近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印发《湖南省重点商标护航行动实施方案》,出台护航重点商标做大做强10条举措,助力湖南“4x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促进以商标为支撑的品牌经济加快发展。
根据方案,湖南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对纳入重点商标名录的企业及其商标,依托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建立的商标注册审查审理重大需求沟通机制,报请在审查审理中予以重点关注,依法依规予以加快审查、优先审理;将湖南省重点商标纳入全省企业名称登记系统,强化重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联动保护;委托专业机构加强重点商标的注册预警,定期发布监测报告,及时发送预警通知;对重点商标企业的复杂、疑难商标问题,组织专家团队提供上门服务、专业指导。同时,对涉嫌侵犯重点商标权益的案件线索,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部门协作,实行快查快办、联合打击。
法规政策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
来源:中国人大网
12月2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针对近年来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制度规则,主要从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总体要求、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和处罚规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杭州日报
12月26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记者了解到,该《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杭州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纠纷快速处理、对外交流合作、成果转化运用、涉外纠纷维权等方面依法开展先行先试。其中,针对知识产权执法难的问题,《条例》着力完善执法规则。比如,细化行政裁决简易程序和商业秘密执法相关内容;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创设具体条款保护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平台内经营者权益,明确平台经营者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义务等。
《四川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13个部门(单位)联合印发《四川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推动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走深走实。登记办法明确登记对象为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面向具体场景、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详细规定了登记原则、登记程序、登记证书运用、部门协同等方面的内容。登记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四川省数据基础制度,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促进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12月8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为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并实现数据价值,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数据局联合发布《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方式及材料要求等,并明确了登记审查、不予登记情形及异议程序等内容。新规自2024年12月8日起施行,旨在为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登记提供法律保障,并推动数据产品的创新和发展。
典型案例
上海黄浦区成功化解一起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贸易公司经营的眼镜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一批眼镜上未经授权使用了克罗心有限公司(Chrome Hearts LLC)的商标。经过鉴定,该批产品被认定为侵犯克罗心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市监局认为,当事人擅自在眼镜产品上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为了妥善解决该纠纷,上海市黄浦区知识产权局主持了行政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与权利人达成一致,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同意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双方于2024年12月10日正式签订了行政调解协议书。
【典型意义】
本案件充分展示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知识产权局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高效性与便捷性。通过行政调解,各方迅速达成共识,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化解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彰显了调解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实际效果。
此外,本案也是我所在行政打击案件中,通过执法部门主持的行政调解,与侵权人成功达成和解并获得经济损失赔偿的又一典型案例。
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鞋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案情简介】
第9677160号商标是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1月27日。
2024年1月12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在其销售的144双(其中128双为盒装)男鞋上使用的文字图形组合标识,在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上与浙江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
存在明显区别,闽清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使用
文字图形组合标识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权行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男鞋内侧以及鞋盒处使用了
文字图形组合标识并标有“®”注册商标标识,且无法提供上述商标的注册材料,中国商标网上也未查询到
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注册信息。经调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3284元。
2024年3月29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违法行为,并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与注册标记近似的符号,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是注册商标的标识,商标未经核准注册不能随意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标识。本案对错综复杂的案情进行抽丝剥茧,在排除侵权责任的同时,最终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并依法进行处罚,维护了注册商标的权威性。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郑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莆城检意〔2024〕1号),对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当事人将位于莆田市城厢区某厂房租赁给他人用于生产假冒“ELFBAR”“LOST MARY”等注册商标的电子烟,共收取租金14000元。当事人已主动向检察机关退出违法所得14000元。
2024年9月30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在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检察意见书“反向移送”作出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鉴于当事人具有立功、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移交给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因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酌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在精准、严格把握执法尺度的同时,做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营造了公平合理的法治环境和亲民向善的营商氛围。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第3159141号“2024-12-06_14-38-08”注册商标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酒(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4月20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权人授权许可,将该商标使用于“飞天茅台酒”商品上。
2024年5月9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对当事人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飞天茅台酒”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9月至11月,当事人将从他人处购进的“飞天茅台酒”以每瓶400元的价格,分三次销售给邱某某(已判决),共销售“飞天茅台酒”180瓶,销售金额7.2万元。2022年9月14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公安机关委托商标权人对当事人销售的“飞天茅台酒”出具书面辨认意见。经商标权人辨认,当事人销售的“飞天茅台酒”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2024年5月31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全额退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情形,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依托厦门多元共治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实现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全链条保护的典型案例。在案件侦查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运用行政资源,积极联系商标权利人对涉案样品出具辨认意见,帮助公安机关取得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反向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并充分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的作用,就案件事实认定、定性分析、自由裁量等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商讨,“行刑反向衔接”确保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通过行政手段得到惩戒;在行政处罚阶段,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听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秉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最终从轻作出处罚决定,既有效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又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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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 |
HARVESTING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委员会
吕婕,许鑫鑫,甄颖琳
编辑|陈丝华
保持热爱,共赴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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