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敦和律所代理的装潢侵权不正当竞争投诉案件中,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娇兰公司“帝皇蜂姿复原蜜精华”的产品外观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并对擅自使用与娇兰公司商品装潢近似装潢的某化妆品生产商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一
“帝皇蜂姿”产品的影响力
娇兰有限公司是世界知名的护肤品、彩妆和香氛品牌,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2010年,娇兰以蜂蜜为灵感并注入环保理念,采用源自法国乌埃尚岛的纯种黑蜂蜂蜜及上品蜂皇浆,打造出娇兰品牌的王牌系列——“帝皇蜂姿”系列产品,荣获多项大奖并受到多家全球顶尖时尚杂志的推荐。自2014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凭借其抗衰老和修复的强大功能以及娇兰公司的巨大影响力,该产品快速成为护肤市场的明星产品,并通过广泛宣传和多渠道销售进一步扩大了其知名度。
二
法律认定
执法机关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首先认定帝皇蜂姿复原蜜精华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而被投诉人擅自使用与其装潢相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商业混淆行为。
三
案件亮点
1、通过行政手段成功保护产品包装、装潢
本案中,娇兰公司成功通过行政投诉的方式保护“帝皇蜂姿”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相较于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灵活性强等优势,可以更加快速、直接地制止侵权行为。此次行政保护不仅维护了娇兰公司的品牌权益,对市面上其他抄袭商品外观、攀附品牌商誉的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也为其他国际品牌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
2、瓶身装潢的近似认定
尽管被投诉产品的外包装盒与娇兰产品差异较大,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商品本体的装潢要素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娇兰公司通过详细比对说明两产品在瓶身的颜色、形状、液体的颗粒感等方面的装潢要素,成功使执法机关认定被投诉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娇兰产品构成高度近似,使得从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角度,容易对被投诉产品的出处或两公司的关系产生误认。
3、对其他攀附行为的举证
娇兰公司还通过举证被投诉人抄袭娇兰公司网页宣传图的设计等情形,主张被投诉人存在攀附娇兰公司产品知名度、意图导致消费者混淆的主观恶意,有效促使执法部门做出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代理律师团队
Attorney
鲁锦澄 Andrew Lu
■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师
鲁锦澄律师毕业于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获得知识产权和商法硕士学位。其从事知识产权律师工作多年,在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有丰富的维权和诉讼经验,为众多全球500 强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侵权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法律服务。此外,鲁律师还代理了大量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为维护客户的权利基础、打击侵权商标提供帮助。鲁律师服务的客户,行业领域涵盖家居日化、电子科技、金融服务、运动休闲、文化娱乐、生物科技、机械工业、文旅酒店等。
黄睿 Rachel Huang
■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师
黄睿律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获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拥有深厚的知识产权理论基础。具有一定的涉外法律服务经验,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曾为多个国际知名品牌提供版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综合性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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