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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平台私域售假——红底鞋品牌重击家族式侵权获千万判赔!

近日,由敦和律所代理的克里斯提·鲁布托公司诉郑某、林某等六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认定了六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外,法院还突破了私域交易关于销售数据的举证难点,并结合多个维度将涉案8个接单微信号的交易流水全部纳入赔偿基数,并据此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判赔1018万。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本案作为Christian Louboutin品牌在中国知识产权维权领域的里程碑式胜利,不仅创下了品牌在华维权赔偿额的最高纪录,也是国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少见的“微商”私域售假千万判赔案件,更是一网打尽家族全体成员参与制假售假的经典范例,体现中国法院对恶意侵权的“零容忍”态度。


案情简介


Christian Louboutin品牌于1992年由创办人Christian Louboutin先生建立,品牌以红色的鞋底作为品牌标识,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奢侈品鞋履品牌之一。


郑某、林某两夫妇自2017年12月起,通过系统性策划与组织,长期利用亲属、同乡等多重身份信息,构建并控制了一个覆盖多个电商平台的侵权产品销售网络。该销售网络核心包括至少一个微店、八个接单微信号以及四个淘宝店铺,形成了多元化的销售渠道体系。在郑某和林某的统筹下,上述各销售渠道分工明确且紧密协作,有条不紊地完成发货、销售及收款等一系列侵权行为,整体侵权规模巨大,侵权情节极其严重。




(各销售渠道交叉推荐)


法院认定


1.案件定性:除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以外,还认定上述侵权行为是在各被告共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


2.案件定量:将未直接公证购买且网页也未展示任何侵权标识的淘宝店铺交易数据和涉案8个接单微信号的交易流水纳入损害赔偿范围,认定侵权销售额2894.77万元并综合多个因素确定1.5倍惩罚性赔偿,判令六被告全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18万元。


案件亮点


亮点一:侵权主体的深度隐蔽性——从“碎片化信息”到“全链条锁定”。


郑某、林某夫妇利用亲属身份信息分散注册4家淘宝店铺、1家微店及8个微信账号,形成多层级销售网络,并刻意规避工商登记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制造各销售渠道“独立经营”假象。为能抓取到实际侵权人的真正信息,代理人通过20余次测买与公证购买,从海量购买信息中仔细甄别侵权货款的资金流向、物流关联性并进行深度分析,同时申请调取户籍档案、婚姻登记信息等关键资料,梳理出各侵权主体之间盘根错节的亲属关系,涵盖父子、夫妻、姑侄、表亲等,最终认定林某与郑某在整个侵权行为中起主导作用。


亮点二:共同侵权的认定——从“形式独立”到“实质协同”的穿透式认定。


从各侵权主体的客观行为来看,分工合作特征显著。郑某与林某作为夫妻实际主导侵权产品的生产环节,并对涉案淘宝网店、微信号以及微店的推广宣传与销售行为进行经营与控制。这一系列紧密相连的行为,充分表明各侵权主体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相互利用、配合与支持的关系,形成了一个完整且协同运作的侵权体系。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各侵权主体之间存在亲属或同乡关系,这种高度关联性使得他们在行为上具备共同意志。尽管本案侵权行为横跨多个网络平台,各个销售渠道的注册人亦各不相同,但通览全案证据,足以清晰认定上述销售及推广渠道,实则是在共同意志的支配下,通过分工合作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


这一认定结果不仅严惩了实际控制人,更将连带责任扩展至家族成员,彰显对家族化侵权严厉打击的态度。


亮点三:将未直接公证购买且网页也未展示任何侵权标识的2家淘宝店铺销售金额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人为规避平台监管,构建了严密的侵权隐蔽体系:在淘宝店铺商品页面刻意隐藏侵权标识且强制要求取证人员取消平台订单,转至微信私域完成交易。未直接公证购买且网页也未展示任何侵权标识的淘宝店铺能否纳入赔偿金计算范围成了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


代理人从多个维度举证,包括店铺命名规则的同一性、商品展示的高度一致性、店铺后台数据商品标题命名方式及交易路径趋同性(其他高度关联的淘宝网店、接单微信号均购买到了侵权产品)等诸多因素,可以认定上述2家淘宝网店实际销售的产品同样属于假冒产品。成都中院亦明确将这两家淘宝网店的交易流水纳入侵权销售额的计算范围。这一认定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亮点四:突破私域交易关于销售数据的举证难点。


微信私域交易因其极强的隐蔽性,给被诉侵权行为的销售金额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这也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针对私域交易侵权行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棘手难题。本案被告亦利用微信交易取证难的困境,极力抗辩涉案接单微信号交易流水与本案无关。


为突破这一认定瓶颈,代理人从多个角度展开深入论证,尤其是涉案多个微信号昵称中均包含 “红底” 字样及“CL***”,直接关联Christian Louboutin品牌核心元素,这进一步印证了其与侵权产品的紧密关联。成都中院采纳“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在被告怠于举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涉案8个接单微信号的交易流水应当全部计算进侵权销售额。


这一裁判结果为解决私域交易侵权模式中的举证难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范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示范价值。



代理律师团队

Attorney


 罗亚菲 Catherine Law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 

■ 管理合伙人

执业逾20年,罗亚菲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复杂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与仲裁,受到广大知识产权保护界同行的认可,并被授予许多重要头衔,如:连续4年入选钱伯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榜单、2022-2024年连续入选LEGAL 500 “特别推荐律师”、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2022-2024年连续入选世界商标评论的“世界领先的商标专业人士”名录、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广东省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库成员、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委委员、“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成员、佛山企业知识产权高端智库专家名单。


 何雅超 Amy He

■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何雅超律师曾在外企负责知识产权事务多年,具有扎实及全面的法律理论知识,多年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服务等实战经验,在商标/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及诉讼、商标异议、不正当竞争、版权纠纷、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战略策划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案例。


 钟佳佳 Ava Zhong

■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钟佳佳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执业期间办理过版权、商标、专利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和行政投诉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为多个国际知名品牌出具版权、商标等综合性维权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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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钟佳佳     校对|黄鸿宇     编辑|陈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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