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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和专利 | 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原则

在面对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时,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基于此,本文将围绕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展开系统探讨。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1、外观设计的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工业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该外观由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所公示的图片或者照片来体现,其要求保护的设计要素可以是形状、图案、形状与图案的结合、色彩与形状的结合、色彩与图案的结合、色彩与形状和图案的结合。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的设计要素以简要说明中的记载为确定依据。


2、具有多项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明确,一件申请应当限于一项设计,但符合特定要求的多项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具体来说,相似外观设计、组件外观设计、套件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1如何区分相似外观设计、组件外观设计、套件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


(1)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将其中每个设计标注为“设计+序号+视图名称”;


相似外观设计示例:CN307066860S-淋浴顶喷(164)



(2)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将其中每件产品标注为“套件+序号+视图名称”;


套件外观设计示例:CN307275503S-护肤品包装套件(美嘉秀肽能量臻奢肌密)



(3)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将其中每个组件标注为“组件+序号+视图名称”,并且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外观设计示例:CN304190381S-电热奶茶壶组件



(4)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将其中每个组件标注为“组件+序号+视图名称”。


(4.1)无组装关系的组件外观设计示例:CN301546502S-扑克(中国东方扑克)



(4.2)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外观设计示例:CN305803110S-积木玩具(盒子积木)



根据前述规定和示例可知,通过各个视图的完整标注可以确定该外观设计是何种外观设计专利。


2.2相似外观设计、组件外观设计、套件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明确:

  • 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其中每一项设计进行单独保护;

  • 对于成套产品,其中每一项设计进行单独保护;

  •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以其组合状态进行整体保护;

  • 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以其每个组件进行整体保护。


3、状态变换的外观设计专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状态变化外观设计示例:CN306507054S-沙发摇椅



根据前述规定和示例可知,对于状态变化的外观设计需要将其状态变化情况纳入保护范围中,在侵权比对时进行比对。


侵权判断的基本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明确,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其前提条件是进行比对的外观设计是否为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如果不是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则无需判断其外观是否相同或相近。


1、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产品种类的相同或相近主要依据产品的用途来判断,简而言之,产品用途相同的基本可以认为其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产品用途相近的则基本可以认为其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但是,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如带MP3的手表与普通手表都具有计时的用途,二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


2、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


2.1外观设计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观设计相同是指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对于该“视觉效果无差异”的理解,可以参考审查指南中关于外观设计相同及实质相同的规定。


审查指南中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


审查指南中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则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且二者的区别仅限于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局部细微差异、不容易看到的部位、惯常设计要素的置换、重复单元的增减、镜像对称、位置或比例关系的常规变化等六种情形


综上,对于外观设计相同,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在初步观察时甚至难以发现两者区别的外观设计。


2.2外观设计相近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观设计相同是指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对于该“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的理解,可以参考审查指南中关于外观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来理解,即,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综上,对于外观设计近似,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在初步观察时虽然可以发现两者区别,但两者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依然认为两者相似的外观设计。


3、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的判断方法


3.1基本判断原则


判断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 单独对比:被诉侵权产品仅与一项外观设计进行比对。

  • 直接观察:在对比时应当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进行比较。

  • 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比较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

  •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整体观察涉案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的外观设计,确定两者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判断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综合得出结论。


3.2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以下设计特征相对而言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的设计特征:

  • 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 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为便于描述,下文称为“区别设计特征”)。


对于以上两点,使用时直接观察的部位通常是产品的视觉中心,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会有相较其他部位更为显著的影响,此点容易理解,不在本文中赘述。而对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下文将以两个案例加以阐述。


案例一:广州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诉花都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我所代理案例)


如下图所示,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但我所郑莹律师通过涉案专利的评价报告、无效审查决定以及在先设计等证据,证明了“涉案专利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主要差异在于其头部两个倒耳形的侧翼及两侧翼之间倒梯形中区组成,两侧翼均向上凸起,中区凹陷,头部末端均向上凸起的形状设计,故形状设计特征系其主要设计特征(区别设计特征)”。该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在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该区别设计特征的情况下,两者色彩、背部系带形状以及弧度差异等区别,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案例二: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在本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以上两个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区别设计特征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因而在判断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存在明显区别时,可以考虑优先判断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是什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该区别设计特征,以此来帮助判断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存在明显区别。


综上,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时,首先是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两者是否具有可比性;其次是需要明确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例如,明确外观设计是否声明保护颜色、图案,明确外观设计是单独保护的套件设计还是整体保护的组件设计;最后才是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判断两者的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


参考资料:

①《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一部分第三章4.2.1节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至十六条;

③《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四部分第五章5.1.2节规定。


作者介绍

Attorney

盛范钰 Fanny Sheng

■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师

盛范钰律师,从事专利相关工作已逾十年,办理过大量专利诉讼及无效业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应对及专利无效经验。具有理工科背景,曾从事技术研发工作,擅长与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沟通,对专利相关知识有深刻的理解,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亦有丰富办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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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盛范钰       审核|肖宴明

校对|易笑霞       编辑|陈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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