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彰显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活力,对于原有技术和产品都会带来一定挑战,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激发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和产品创新,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但是,技术的开发不能脱离法治的框架,不能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选取了三个互联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并进行评析,希望对互联网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把握产品开发的合法边界提供有益启示。
一、抢注唤醒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某科技公司与陈某、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本案系全国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抢注他人唤醒词行为予以司法规制的案例。法院不仅明确了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唤醒词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而且在判赔方面也考虑了被告抢注商标、恶意发送律师函等行为,以及原告在行政无效等司法程序中的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告的损失也体现了对科技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发布了首款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箱,并陆续在手机、音箱等产品中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截至2018年12月,搭载“小爱同学”并激活的智能设备数超过1亿台,截至2020年12月,“小爱同学”累计被唤醒约495亿次,截至2022年6月,“小爱同学”月活跃用户数达到115百万。
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陈某在21个不同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小爱同学”“小爱同学有大爱”“XIAOAIMATE”等66枚商标,上述商标现均已处于无效状态。2020年12月,多个网站上刊载有与“小爱同学”相关的文章,并宣称,小爱同学发布了牙刷、手表等9款智能产品,小爱同学将携手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用户打造舒适便捷的智能生活,且宣传图片使用了“小爱同学”商标。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还通过淘宝店铺等对外销售使用“小爱同学”字样的运动手表、闹钟等产品并开具发票。2021年1月,陈某向与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存在投资或任职关系的多家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其“小爱同学”商标权的行为。
北京市某科技公司认为前述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某、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北京市某科技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北京市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200000元;被告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某负担的赔偿数额中的2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1.“小爱同学”可以作为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通过大量用户长期持续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使得“小爱同学”与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产品以及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自身建立了关联性和识别性,且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小爱同学”的应用场景扩展到大量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具备极高的市场价值。
2.恶意抢注他人唤醒词作为商标,并利用该商标发送“停止侵权”律师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对北京市某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3.陈某授权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运动手表等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并对外销售,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系搭载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小爱同学”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产品,或存在授权许可、商业联合、技术支持等特定联系,损害北京市某科技公司的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抓取售卖微博数据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本案系全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案件,且作出了数据竞争纠纷最高判赔数额之一。该案从司法角度探讨了数据权益保护边界,为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参考,有利于规范企业主体的数据获取行为以及数据要素的市场流通秩序。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投入大量资金、技术、人力等经营成本,设立、维护和发展起来的微博社交平台具有丰富的用户服务功能,北京某公司经营微博平台向用户提供微博服务的过程中,收集、存储、加工和使用了海量微博数据。北京某公司基于海量数据,利用算法所形成了“微指数”大数据产品,微指数以直观的数值高低反映微博内容的传播动态、趋势和热度,可以成为社会公众开展学术研究、舆情分析、市场经营的重要数据参考。
广州某公司使用技术手段在其运营的iDataAPI网站提供11项微博付费API数据接口,对微博数据进行抓取、存储、售卖,并且,其绕开技术保护措施抓取、存储、售卖新浪微博V+会员付费阅读文章。
北京某公司认为前述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2680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北京某公司在经营微博平台过程中收集、存储、加工和使用的海量微博大数据,成为北京某公司经营的重要市场要素,能够为北京某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营利益,因此,法院认定北京某公司对微博平台上的海量数据享有财产权益,该数据财产权益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并且,法院进一步认定,广州某公司实施的以下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使用技术手段在其运营的iDataAPI网站提供11项微博付费API数据接口,对微博数据进行抓取、存储、售卖;
绕开技术保护措施抓取、存储、售卖新浪微博V+会员付费阅读文章;
根据特定客户需求定制抓取新浪微博数据;
将“微博API”作为百度竞价排名搜索关键词并未经许可使用“新浪微博”标识。
三、屏蔽青少年模式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圳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系屏蔽“青少年模式”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青少年模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和倡导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置的功能。本案肯定了该功能的重要作用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功能进行保护,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网络产品开发行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对青少年的保护,具有非常积极的社会影响。
【基本案情】
深圳某公司开发的“腾讯视频”“腾讯NOW直播”“腾讯动漫”等APP均推出“青少年模式”功能,该模式下家长可关联孩子账号设置观看时长限制,并且屏蔽了充值、打榜、送礼等功能,想进行充值或打赏等,会提示“已开启青少年保护,无法进行此操作”,同时为青少年用户提供了专为青少年筛选的内容。
北京某公司开发的“去广告利器”APP开发了“青少年模式自动关闭”快捷功能,并将该功能设置为“会员尊享特权”,用户启用该服务后,再打开“腾讯视频”和“腾讯NOW直播”等APP,首页会显示“去广告利器:已为您跳过青少年模式”。
深圳某公司认为前述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通过“去广告利器”软件提供自动跳过/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的功能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300万元。
【案例评析】
1.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被告通过其开发、运营的“去广告利器”APP为用户提供自动跳过/屏蔽腾讯产品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的功能,妨碍、破坏腾讯产品的正常运行,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原告作为腾讯视频、腾讯NOW直播的经营者,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2.被告利用技术手段实施被诉行为,妨碍、破坏了原告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损害了原告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被诉行为违反了《腾讯视频用户服务协议》等相关约定,影响用户选择的方式,使得用户无法通过腾讯产品首页弹出的显著弹窗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变动了软件的功能,最终规避原告对于未成年人使用平台的限制,不仅实质性地妨碍、破坏了涉案产品的正常运行,也损害了原告就腾讯产品享有的自主经营权。并且,被告行为并非仅针对涉案几款产品,其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功能也覆盖了原告公司的其他产品乃至多款第三方应用软件,使得市场其他经营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苦心打造的产品失去价值,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
综上,抢注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唤醒词,抓取、存储、售卖微博数据,以及屏蔽他人APP的青少年模式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建议互联网企业定期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其他企业对其经营的产品实施类似行为,可以及时委托律所进行取证及维权工作,同时,在自家产品的开发及技术迭代过程中,也应当加强自我审查,在产品上架前进行合规自查,以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作者介绍
Attorney
徐妙婷 Janet Xu
■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师
徐妙婷律师,敦和律师事务所网络服务与数据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涉外知识产权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分别于西南政法大学、布里斯托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国际商法硕士。其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涉猎案件类型包括保险、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领域,为众多国企、外企、事业单位等客户提供过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此外,徐妙婷律师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数据保护官&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保护官等证书。
-END-
[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获得授权]
撰稿|徐妙婷 审核|肖维平
校对|易笑霞 编辑|陈丝华
保持热爱,共赴山海
敦和律所期待您的加入!
Tel:020-38847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