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所在专利无效宣告代理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在代理苏州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两起专利无效案件中,我方代理请求人一方成功将涉案两件实用新型专利全部宣告无效,涉案两件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为第ZL201720869128.0号“一种体外反搏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及第201720869287.0号“一种体外反搏床体结构”实用新型专利。在这两场“专利攻守战”中,一件外观设计专利(CN301106738D)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虽然该外观设计专利文本中没有注明任何关于产品各部件功能的信息,但合议组最终仍采纳了请求人的观点,在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启示,认定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
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相关的无效宣告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往往是容易被忽视的检索领域,因外观设计专利以“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为保护客体,而不包含对具体技术方案的描述,由此在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论述中能够作为证据被采纳的概率较低。但事实上,外观设计专利因包含产品的形状、图案等视觉信息,在特定场景下能够成为无效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的“利器”。
那么,外观设计在无效案件中作为证据来无效实用新型专利时,究竟要达到什么标准?在哪些情况下,外观设计在无效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时会被采纳?本文将浅析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中的适用逻辑,以挖掘外观设计作为无效宣告案件证据的潜力。
一
外观设计专利的“技术属性”认定
专利法明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其本质是视觉美感设计。然而,在无效宣告中,外观设计专利的视图并非仅用于美学比对。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可以体现产品的结构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技术常识,从视图中推导出功能或技术方案。
在我所代理的两起无效宣告决定中,合议组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专利虽不标注功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产品的了解,可合理推断部件的技术作用。”涉案专利的“上肢快速接头安装通孔组”位置关系,正是通过对比外观设计专利中圆孔的排布方式,结合涉案专利相关体外反搏装置的功能需求,最终认定其缺乏创造性。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的“技术属性”能否被采纳,取决于视图是否清晰展现技术特征,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基于本领域所属常识建立结构与功能的关联性。
第ZL201720869128.0号涉案专利附图
二
专利附图的“可解释性”与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
众所周知,实用新型专利侧重于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发明专利则更强调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从保护范围来看,并非所有外观设计专利都能作为证据挑战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外观设计专利要在无效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时被采纳,首先需要明确该外观设计所公开的内容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处于公众能够获取的状态,而且外观设计与现有技术需要有紧密的关联,即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在此基础上才能讨论其作为无效宣告证据考量因素的问题。从这两起无效宣告决定中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作为无效宣告证据需满足两个重要标准,即专利附图的“可解释性”和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
首先,作为证据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必须清晰展示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技术特征。在“一种体外反搏装置”(第5W137651号)无效宣告案中,外观设计专利证据的床板圆孔排布、旋钮位置等细节,能够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快速接头组”位置一一对应。合议组认为,尽管外观设计专利(CN301106738D)未标注功能,但结合产品名称-“一体化治疗床”和使用状态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明确圆孔用于连接气囊装置,进而推导出气压系统布局。如果外观设计视图模糊不清,无法让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产品的技术方案作出任何合理推断,那么它就难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发挥作用。所以,外观设计证据要想被采纳,其视图必须具备一定的清晰度和可解读性,以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获取有用的技术信息。
无效宣告决定要点
其次,外观设计在无效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时,还需要能够为技术方案的改进提供技术启示,并且这种改进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见的。这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该外观设计后,能够基于其公开的内容,想到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并且能够预见到这种改进会带来一定的技术效果。本案中,虽然外观设计专利证据(CN301106738D)没有明确表明床板上各圆孔具体对应的快速接头组类型,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人体上肢、臀部、大腿、小腿均进行体外反搏的效果最好。基于本领域常识,结合外观设计所示内容,至少可以得到如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设置快速接头组的技术启示,且这种设置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这就使得该外观设计证据(CN301106738D)在评判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起到了关键作用。如果外观设计无法为技术方案的改进提供任何启示,或者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不可预见,那么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对比文件时不仅要能够展现出产品的外观特征,还要能够为技术改进提供思路和启示。
CN301106738D专利使用状态参考图
三
实务思考与办案心得
在运用外观设计专利作为无效证据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形状、图案等设计特征上,而是要深入挖掘其背后隐藏的技术信息。这需要结合产品的使用场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计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对外观设计视图进行细致分析。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我方代理人仔细研究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正投影视图、立体图以及使用状态参考图,通过对这些视图的综合分析,准确把握了外观设计所传达的技术信息,为后续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对比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将外观设计与涉案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进行对比时,要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中哪些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关联,以及这些关联是如何体现的。在对比过程中,要运用合理的逻辑推理及论述,让审查员能够清晰地看到外观设计对涉案专利创造性的影响。在本无效案件中,我方代理人详细阐述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中床板圆孔的布局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中快速接头组设置位置的对应关系,通过明确的对比,清晰地论述了外观设计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重叠部分以及技术启示,从而有力地论证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单一外观设计专利的证明力是极为有限的,要充分结合其他类型的证据,如专利文献、科技书籍、行业标准等,使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共同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发起挑战。本案中,我方代理人还同时提交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教科书籍以及高校论文等多种证据,并论证了多种证据组合方式下的技术启示。这些证据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揭示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已在现有技术中有所体现,大大提高了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概率。
结语
在专利无效宣告的战场上,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证据具有独特的价值,当它满足与现有技术紧密关联、能够合理推断出技术方案、提供技术启示且效果可预见等标准时,就有可能在无效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的过程中被采纳。在实际运用外观设计证据时,要精准解读其内容,建立与涉案专利的有效对比,并充分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强大的证据链条。未来,随着专利审查标准的细化,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中的角色将进一步凸显。对于创新主体而言,既要注重自身专利的“攻防布局”,也需警惕竞品外观设计中的“技术陷阱”。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无效宣告请求人,都应当重视外观设计在专利无效案件中的作用,合理运用这一有力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介绍
Attorney
钟婧文 Jona Zhong
■ 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师
钟婧文律师,敦和律师事务所专利及技术法律委员会委员、涉外知识产权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拥有理工科背景,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熟悉国内外专利申请流程,擅长处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等案件。服务过众多海内外知名企业,如宝洁、华为、卡西欧、斯凯奇、北面、爱世克私等,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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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钟婧文 审核|肖维平
校对|易笑霞 编辑|陈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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